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门槛降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1:38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甄世宇)昨天,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降低了外资银行开办企业和个人人民币业务的门槛。 新《细则》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进行了适当下调,分别由原来的4亿元人民币和6亿元人民币调减至3亿
“调减的目的是在有效防范和控制外资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外国银行在华经营成本,促进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解释。 新《细则》将取代2002年1月1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原《细则》,于2004年9日1日起施行。而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开放时间表,今年12月11日,北京将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同时开放的还有昆明和厦门;后年将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4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而至2006年,则将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 目前,在京的22家外资银行分行中绝大多数已经向北京银监局表达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意愿。 对于还未在已经开放人民币业务的13个城市,或者即将开放的城市开设分行的外资银行,新《细则》也带给了他们一个好消息。《细则》删除了有关外国银行增设分行需一年的时间间隔、以及设立机构申请被拒后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间隔为一年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