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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牡丹交通卡百元补卡收费官司在京开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10:43 法制日报

  5月13日,因百元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引发的官司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广外法庭首次开庭审理。北京消费者喻山澜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状告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对其牡丹交通卡补办收取100元高额费用,于法无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宣武支行返还已收取的补办费100元及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其自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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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只有一名法官审理。在听取了本案原告喻山澜先生的诉讼理由,并当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后,涉案双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法庭辩论。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代表下属单位宣武支行提出三点辩护意见:

  一、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是1999年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等情况制定的,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是2001年出台的。当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IC卡的收费作出任何规定。而且该《办法》中并没有对颁布之前IC卡应如何收费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提及对已有收费办法的溯及力;北京市有关部门也从未对本项收费提出任何异议。

  二、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牡丹交通卡的定价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符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没有合法依据的问题”。

  三、工商银行为发行牡丹交通卡已投入资金过亿元,目前在北京地区累积发卡约320万张,均为免费发放,相比银行的巨额投入,补卡收费标准定为百元实在不多。

  对被告的辩护,原告提出了如下反驳意见:

  一、2001年《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的事或许可以不予追究,但出台后必须按《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关收费方案,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方能进行收费。

  二、价格法第十八条指出:“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牡丹交通卡是交管部门与银行一起推行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垄断性,不是一般的商品,自然不应该“自主定价”。

  三、工行在牡丹交通卡上的巨额投入和首发卡免费发放是商业行为,与驾驶员无关,以此作为收取高额补办费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

  当庭未作判决。

  庭审后,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业内人士刘春律师,她认为,工商银行发放的牡丹交通卡是交通管理部门对银行的一种行政委托,而我国行政许可法相关内容的核心精神是:行政委托不应增加行政相对人的成本,她建议此类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进行收费听证,并委托多家银行开展此业务,从而引入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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