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6月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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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5日 11:4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毛晓梅)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日签署2004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广泛征询各保险公司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分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范围和
《规定》中所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保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金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规定》明确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至少有一家为具备了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境内保险企业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7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一。保监会受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后,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筹建与否的决定。 《规定》确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今后拓宽业务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 《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制定了原则性要求,规定了保监会监管的基本方式。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暂时适用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的处罚规定。据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保监会另行制定的《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目前已进入法律审核程序。旨在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防火墙制度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指引》也将于近日出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