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怀疑国资流失 电力职工持股安排紧急叫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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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 10:35 《财经时报》 | ||
国资委与发改委、财政部就此下发《紧急通知》,一个焦点是:这一垄断利润是否应属于给予电力系统垄断地位的国家所有 本报记者 王平平 近来各地不断涌现的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革终于被叫停。 8月22日,国资委与发改委、财政部下发《紧急通知》,称“一些地区和企业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和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部委遂联合作出上述决定。 《紧急通知》中没有透露因电力企业职工持股究竟造成多少国资流失,但据悉这肯定不是一个小数目。 承认“积极作用” 职工持股计划(ESOPs)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股权的形式,产生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重振美国经济、改善传统劳资对立关系的大背景下,其目的不在于筹集资金,而是通过扩大资本所有权,使公司普通员工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近年来,中国一批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尝试职工持股,由职工参与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并形成了多元的股东结构。各种职工持股计划有的涉及新建项目(如小型水电发电厂),有的在原电力企业内部实施,职工每人可投的资金都有上限,但各地规定不一。 实际上,政府职能部门对职工持股计划的作用还是给予了某种程度的肯定。此次《紧急通知》中即表示,“持股计划”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经营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分析人士指出,职工持股计划也酿成一些无法解决的矛盾。如在新建电厂,如果实施职工持股计划,必然限制其他资本进入,从而形成“不公平竞争”。而在原电力企业,则很容易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关联方交易,把本应属于国有资本的那部分利润转移到职工口袋里,将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工商学院院长张新民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认为:“作为垄断行业的电力系统,不具备职工持股改革的条件,一旦实施,必然导致职工资本享受了本不该拥有的垄断利润。而这一垄断利润,本应属于给予电力系统垄断地位的国家所有。” 职工持股计划与MBO 国务院三部委《通知》指出,目前电力企业实施职工持股改革时,还存在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等问题。 由此,将暂停将经营发电或电网业务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或国有非上市控股企业(下简称电力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企业;暂停将电力企业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实物资产出售给职工或职工持股的企业;暂停违规改制或新设立职工持股的企业投资新设立发电企业。 凡涉及以上内容的电力企业改制方案、实物资产出售方案和新设立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电力企业暂停办理新的审批,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要严禁未经审批实施企业改制、出售资产和新设立企业。 《财经时报》了解到,国务院有关部门近期将组织专项调查,并抓紧制订具体的规范办法。待新政策出台后,电力企业职工持股和职工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将照章执行。 一位会计业人士告诉记者,在理论上,职工持股计划和MBO(管理层收购)都属于公司内部人持股。 今年4月,财政部曾要求暂停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审批工作。财政部在给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的一份《复函》中说,相关法规未完善之前,暂停受理和审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做决定。 重审电力改革 这位人士说,企业中的管理层和经理层是热衷于MBO的两类人:管理层收购后,公司一旦上市,先期收购者可立即得到股权价格的“放大效应”。“这次紧急叫停电力系统职工持股计划,与早先叫停MBO目的是一样的,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他分析,MBO在中国一些企业实施后,曾招来一片反对的声音,焦点则集中在“不合理的低价收购以及进行管理层收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批评者指出,低价收购直接触及“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财富”的问题。 另有分析人士对此持不同看法。他说,MBO的叫停与电力系统职工持股计划的叫停“原因并不一样”:暂停MBO只是因为国资委对这一“新鲜事物”在中国的实践仍处于研究与完善制度措施的阶段,一旦有关政策和法律体系完善,MBO应该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如剥离部分国有资产、解决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与法人股、完善企业管理层的激励机制等。 “相反,电力企业目前不需要考虑包括职工持股计划在内的任何产权制度改革。”张新民强调,因为产权制度改革不能解决当前中国电力系统出现的问题,相反会因设计的不完善而带来更多的后遗症。 专家介绍,目前,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实施职工持股计划,也仅限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即非垄断性行业。这是一个“前提条件”。 浙江省1998年出台的《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表示,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许多省份已经出台的类似政策,也对国有资产如何评估、界定出示了原则性的说明,以防止通过职工持股计划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垄断利润谁分享? “垄断利润的形成并不是电力职工努力工作的结果。因此,垄断地位形成的收益不应由职工享受,应属于国家。”张新民说,现在热衷于股份制改造的往往是效益较好的企业;但这些企业很多时候吃的是“政策饭”、“垄断饭”。因此,不宜对这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进行职工持股计划的设计。 在操作层面,职工持股计划在电力企业也遇到许多无法妥善解决甚至不可能解决的问题。 例如,股权结构设计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职工间股权结构的设计;二是职工资本与国有资本股权设计。实施职工持股计划,每个职工的投资额总会有一个“上限”,但上限设计的标准是什么,按照员工职务高低还是工作年限来确定,或者另有其他什么标准等等,很容易引起行政矛盾。 至于国有资本与职工资本结构设计同样有这个问题:国有资本不可能以账面价值为依据,这必然涉及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重新估价。如果国有资本评估高了,会侵害职工利益;评估低了,会导致国有资本流失。 张新民认为,电力企业改革当前研究的重点,并不是如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因为电力垄断地位的存在,确保了这一系统职工的积极性,并不需要调动——很多人愿意在这个行业工作。“电力企业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应该把重点放在经营机制改革、管理机制改革、完善员工绩效评价体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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