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翘首以盼的《保险法》修正案日前获得通过,其在保险企业资金运用方面的变化尤其受到业内关注。
新保险法在保留原条文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将第三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从表面上看,原法规定的“不得向企业投资”和新法中“不得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差别不大,甚至有些业内人士认为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没有真正放开。但是从法理和实践上深入分析,几字的改动意义深远。
企业对外投资,一般可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凡投资于企业,持有股份,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均属于权益性投资;而因借贷和买卖债券等方式形成货币性债权债务关系的为债权性投资。对外投资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也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基本权利。《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但是,按照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利率产品,而不能进行任何权益性投资,完全关上了保险公司对企业投资的大门。但是开展对外投资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常规和需要,难以完全被禁止。新《保险法》取消了保险企业不得向企业投资的规定,而将法律限制范围缩小到不得“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这是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出现的一种质的变化,是逐渐向国际管理靠拢的表现,也是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权益的回归。这一修改打掉了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法律障碍,使保险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开始变得名正言顺。
新《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领域的新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实践有什么直接的意义呢?
首先,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权益性投资更好地把握风险,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虽然新《保险法》没有直接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股市,但不允许投资于企业的禁令已经解除,权益性投资的大前提已经成立,剩下的是监管部门如何把握具体放开时间的问题了。
其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外投资开展股权和资本运作。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国有保险企业体制的转变,国内保险业通过购并、拆分、重组实现超常发展和优胜劣汰已是必然趋势。借新《保险法》出台的东风,应进一步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运作的舞台。
同时,保险公司自身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有更大、更灵活的发展空间。原《保险法》“不得向企业投资”一句话封死了保险企业法人机构自我发展、组合的道路。新公司组织形式单一,国有公司改制的方案选择也受到法律限制。在目前保险实行分业经营的法律环境中,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权益性投资的方式在业内成立子公司、参股其他同业机构或与之建立战略性联盟,直至组建综合性保险集团,实现优势互补,开展交叉销售,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也可以对企业自身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通过改制、重组、上市、合资、参股等方式配置资源,改善管理,实现企业的滚动发展,同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再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供保险公司运用的投资手段和金融产品也将越来越丰富。目前国际上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资产证券化、创业风险投资、各种掉期对冲工具等等。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本币与外汇投资之间的区别也在淡化,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局面。新《保险法》取消了对权益性投资的桎梏,也为今后保险业发展金融创新和衍生产品开辟了道路。段胜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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