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帆 马莉
11月4日,又有三家外资保险公司拿到“通行证”,使中国市场中的外资保险公司上升到34家,不久前,《保险法》也完成了修订,凡此种种昭示出———
外资进入,竞争主体增多
在保险业界,外资的大举进入,一直是人们最关注的话题。而能够进入中国的也往往是世界级的保险“巨无霸”。在放开最早、最彻底的再保险领域,今年5月,接踵而至的就有世界最大的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美国安裕再保险公司也正式向保监会递交了申请。
而最新动向是国际资本开始杀入中资大型保险公司。10月8日,汇丰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汇丰保险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为10%。这是中国金融界外资参股中最大的一笔交易;花旗集团入股中国人寿一事也已经到了“关键性”的阶段,可望在年底达成协议。中国人保引入外资的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已经进入的外资和合资公司其业务发展相当迅速。前不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冯晓增透露,外资和中外合资公司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2001年的33.29亿元,已占我国市场份额1.58%。
外资的进入,使市场主体急剧上升,加剧了保险业的竞争,这也就是当初不少人为中资保险捏着一把汗的原由。但中资保险并没有因此而陷入困境,主体的增加改变了中国保险市场竞争的格局,在客观上激发出巨大的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更高层次的竞争。
目前,虽然外资和合资保险发展较快,但是市场重心仍掌握在老牌的中资保险公司手中。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目前保费已经突破1000亿元,预计今年的保费收入将达到1200亿元;以外资进入较早,竞争激烈的广州市场为例,中国人寿在广州的市场份额为43.75%,平安为31.53%,进入市场已有7年时间的友邦广州分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表示,“友邦在广州寿险市场还是小弟弟”。
毫无疑问,中国的保险市场正在出现一种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良性局面。
费率市场化,车险先行
保险公司能不能自主制定产品费率,这是市场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尺。而中国保险市场向市场化迈出的最大一步就是即将完全市场化的车险费率。
从2003年1月1日开始,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车险产品和费率的制定,将改变过去由监管部门统一包办的形式,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制定车险条款和费率标准,细化风险,灵活定价,真正还市场给保险公司。车险费率改革将使保险公司架构以及经营运作更趋市场化。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条款和费率。
北京人保公司张淮利副总认为,制定费率标准时将综合考虑车型、车辆用途、驾驶记录以及驾龄等多种因素。费率标准的细化要求保险公司在高级人才的储备、理赔数据库的建立、营销人员的培训等方面都需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在这个过程中,各保险公司能够从诸多层面开始展开较为充分和公平的竞争,并最终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在保险公司不断适应市场、参与市场、不断提高竞争力的过程中,促进中国保险行业的市场化。
车险费率的改革也对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保监会将从费率的制定者、审批者的角色中转换出来,从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重点评价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监督其偿付能力的方向发展。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管制度。
费率的市场化必然给产品创新注入新的活力。据了解,目前各保险公司手中都把握着明年车险的最新产品,一场新的竞争剑拔弩张。而先前已经放开费率的短期人身意外险,仅在交通意外险上就有多种产品可供人们选择。
修改保险法,规范市场环境
10月28日,保险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这是1995年《保险法》制定以来的第一次修订。随着中国进入WTO,保险业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当初一家公司独家经营,发展到54家中外资保险企业;到2002年9月底,保险总资产已近6000亿元,保险业可运用资金已逾5000亿元。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保险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及保险业内部结构与外部环境的变化,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经制约了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势在必行。
修改后的保险法强化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新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明确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强调了人寿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破产后,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作为进入国际大市场的中国保险,修改后的保险法注重与国际惯例接轨,比如修改后的《保险法》删去了每笔非寿险业务必须有20%法定分保的规定,法定分保将被逐步取消,履行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对保险业的承诺;允许产险公司经营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监管机构不再制订保险条款费率,授权监管机构制订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接转办法,要求监管机构建立和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以及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等等。
新保险法的实施,适应了入世后保险业开放和竞争的新形势,为保险市场化的有序竞争提供了法律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