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记者李煦 通讯员李燕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丁长禄起诉国家邮政局、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张家口市邮政函件广告局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家邮政局向丁长禄支付稿酬人民币一千五百九十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家邮政局在《张家口日报》上就侵犯丁长禄作品的修改权及署名权的行为向丁
长禄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二000年一月初,丁长禄在购买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函件广告局设计、制作、销售及国家邮政局发行的二000年贺年(有奖)明信片时发现,有一题为“中国张家口”的装帧图案,其主体画面是盗用丁长禄拍摄的展现张家口代表景观“大境门”的景物照片《大好河山》。丁长禄认为,他作为《大好河山》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不署名使用作品,并对作品进行剪裁和添附,破坏了作品原有的完整性。因此,起诉到法院。
据悉,此案已是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第二起因有奖明信片引发的以国家邮政局为被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法官在案件审结后表示,一中院审结的两起起诉国家邮政局的案件充分反映出目前中国公民对著作权保护意识已有所增强,同时也反映出作为职能部门的国家邮政局在履行其邮政职能,发行邮票、明信片过程中,尚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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