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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救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10:08 北京晚报

  4月1日起执行提取新办法

  新增生活严重困难等5种情况

  本报讯 (记者 洪燕杰) 从4月1日起,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以解燃眉之急。记者昨天获
悉,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从4月1日起发生变化,新增加了五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并将贷款期限最长限定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据透露,北京市新制定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条件有了较大变化。在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中,增加了五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即: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同时规定了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可以提取,而此前这一比例并没有明确。              在贷款条件方面,新规定比以前要求更高了。按照原来的规定,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就可以申请贷款,而新规定则规定,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新办法同时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除了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仍可每季度提取一次,其他情况只可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但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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