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李雯) 对已经购买了公房并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市民来说,又有了一个好消息:即日起公房允许上市出租了。
专家分析说,这对活跃二级市场和推动许多办理产权“老大难”的单位加快办理产权速度将起到积极作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出台的《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具有下列4种情况之一的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租:一是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二是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三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是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除上述4种条件外,在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下,新规定指出,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的已购公房可以上市出租。同时,售房单位与职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上市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
在租金方面,已购公房上市出租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已购公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已购公房上市出租,出租人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另外,已购公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如果已购公房上市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要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执行;出租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必须经市建设项目涉外安全审查办公室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