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出了新条例 购房受欺诈将获双倍赔

2000年11月28日 09:33  北京晨报 

  晨报讯 今后,在福建购房的消费者,在一年内产权无法登记就可退房,而经销商欺诈售房则要加倍赔偿购房者的损失,而这些明确的规定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以前,房屋因其价值较高,被认为是特殊的商品,购房消费者受到销售欺诈或正当权益被损害,都得不到合适的赔偿。福建省日前颁布的此项规定彻底废除了将房屋销售置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涵盖范围的情况。这项名为《福建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法规,对房屋销售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认定及惩罚性规定。首次规定,凡属销售违法建设的房屋、同一房屋重复销售的、隐瞒房屋权利受限情况、虚假承诺诱骗购房等欺诈形式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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