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咋不适用“消法” 一法院判决引发争议

2000年11月25日 11:08  南方网 

  原告律师金建峡说,法院不以“消法”作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对木黑买提的诉讼要求构成了威胁,这使他不能依法正常退换整辆汽车。木黑买提也不明白,汽车怎么不属于生活消费品范畴?汽车消费怎么就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对此,审判长郑新民给记者解释说:“汽车怎么可能是纯粹的生活消费品呢?它至少有4个座位的!它在到处跑!而且‘消法’就像《产品质量法》一样,是特别法,是小法。而《合同法》是国家的大法,我们依据大法对本案做出判决并没有什么不对,因为任何一种买卖关系都可以理解为合同关系。”关于汽车的“特定物品”地位,郑法官解释说:“‘消法’并没有规定汽车也属于生活消费品。”

  金岛公司总经理邵新贵称:“法律上对汽车消费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至今工商部门还把汽车产品列入生产资料进行管理,谁知道用户是不是消费者。”

  长安铃木公司销售代表郑万库说:“我个人认为木黑买提还是我们的消费者。毕竟我们这款车的市场定位就是普通家庭,而他也没有用这辆车进行营运。”但该公司又认为,汽车不属于“消法”第45条规定的产品,因为国家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目录中没有汽车产品。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马斌,曾经参与制订了《甘肃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他对记者说:“无论是‘消法’还是甘肃省制订的《实施办法》,都没有规定任何商品是所谓‘特定物品’而不受‘消法’调整。凡是为生活所需购买的商品,都可以认定为消费品。”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就本案而言,‘消法’是比《合同法》更有具体性和参照性的法律。首先要明确,‘消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只是部门制定的规章,不能用规章来替代法律。我们不能说,‘三包’规定中没有关于汽车的条款,汽车产品就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消法’第45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因此,企业有义务为消费者办理汽车的退换。”

  木黑买提表示即将上诉,“哪怕把整辆汽车都赔进官司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也表示,将对该案的再次审理进行监督。(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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