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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地方法规 保护房屋消费者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19日 13:52 扬子晚报
福州11月18日电 《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日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以专门保护房屋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在全国尚属首例。
《条例》规定,房屋买卖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把房屋建筑的平面图列为必要附件,消费者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其他事项的,合同应当作补充约定。因房屋权利受限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房或者换房,并赔偿损失;逾期满一年未能交房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经房屋测量机构检验测定,房屋面积不足的部分,经营者应加倍予以补偿,并承担测量费用和消费者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对于房屋经营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该《条例》特别作了明确的认定及惩罚性规定,凡属销售违法建设的房屋、同一房屋重复销售的、隐瞒房屋权利受限情况、虚假承诺诱骗购房等欺诈形式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闽季)
所属特殊专题:3.15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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