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加速分化 各界评说“郑百文现象”

2000年11月06日 07:59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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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郑百文经营的唯一的一家超级市场(/马健)

  剖析郑百文从辉煌一时到濒临破产过程的“新华视点”报道《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郑百文跌落发出的警示》播发后,引起各界强烈反响,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纷纷就“郑百文现象”发表看法,一些媒体开辟专栏,针对报道揭示的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投资者的理性思考

  上海市一位读者说,“靠做假账上市的企业决不只是郑百文一家,郑百文的败露说明,靠弄虚作假可以蒙混一时,但出事是早晚的。”这位读者指出,许多上市公司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搞“第一年盈利、第二年亏损、第三年垃圾”的制假行为,政企不分是一个重要原因。

  北京一位读者在电话中说:“在郑百文事件中,中介机构的不负责任和严重失职,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这将使人们对中介机构的信誉产生疑虑。”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处长郑为民认为,郑百文事件的形成与银行的支持密不可分,建设银行与郑百文之间的承兑协议暴露了银行管理上的不规范行为。他说,申请人和担保人都是郑百文自己,这种严重违背规定的行为决非偶然,应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郑百文的跌落,带给投资者更多的是警示。一些郑百文的股东在惋惜之余多了几分理性。一位读者说:“对各类企业的排名,什么十强、百强,要多留个心眼,多分析基本面,多学点经济常识,研究一下企业究竟是靠什么让业绩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了几倍甚至几十倍。

  有专家认为,郑百文现象的披露,将会加速上市公司优劣分化、个股行情强弱分化的进程,推动我国股市走向价值回归的正常道路。

  企业泡沫教训深刻

  中共河南省委咨询组经济组副组长、河南省经济学会会长杨承训说,郑百文现象带给我们一个新概念,就是不但要防止金融界的泡沫经济,还要防止企业的泡沫现象。从亚细亚的崩溃,到郑百文的跌落,都是人为制造的典型的企业泡沫现象,它用表面的繁荣给人一种虚假误导,从而带来投资行为的严重失真,最后坑国家、坑银行、坑群众。

  杨承训指出,郑百文的教训说明,改革一定要求真务实,不要一味地追求形式。现在不少地方说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际就是换个牌子,经营、管理等内部机制换汤不换药。

  河南财经学院经济管理学教授史濮认为,郑百文的悲剧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除了企业自身的问题外,各项改革和约束机制不到位带来的非法制化外部环境,是重要的客观因素。“橘生淮南为桔,橘生淮北则为枳”,在一个非法制化的环境中,投机、不守法经营成为企业普遍看好的一种经济、实惠的生存之路。“新华视点”的报道抓住了郑百文“假”的要害,因为“假”带给我们的教训实在太多了,经济发展到今天,假的东西还是大量存在,究其原因,就是有人需要它,“假”可以为他们带来很多既得利益。不彻底根治假的东西,我们的经济发展就没有希望。他说,对地方党委、政府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实事求是地面对和接受这个现实。一些地方现在一看自己树起来的红旗要倒就害怕,害怕面子上尴尬,害怕政绩被打折扣,一味地保护,保壳保牌,什么都保,甚至不惜原则地帮助企业作掩护,这是企业泡沫赖以生存的温床。

  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位负责人指出,企业上了市到底靠谁来监管?按照规定,地方政府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均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一切行为均由董事会自主决策,外部只有证券监督机构才能监管,而面对越来越庞大的上市企业群体,其监管明显乏力,上市公司实际上处于一个监管上的真空。

  法律界人士提出严肃查处巨额亏空背后的问题

  上海证券报的一些法律专家说,应彻底查清郑百文巨额亏空背后的一系列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吕红兵律师指出,按《刑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企业虚报盈利应追究公司及其管理层虚假陈述、伪装上市的责任。严义明律师则提出,公司发起人、董事和有关中介机构都应该承担责任,不仅应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李德渊说,做利润、欺骗公众的上市公司并非郑百文一家,若不严格依法追究,后患无穷。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指出,郑百文内部决策随意、管理混乱造成恶果,这种严重不负责的行为和内部一些人中饱私囊、损公肥私的问题,应该尽快查处。

  法律专家们还呼吁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宋一欣、宣伟华等专家建议,加快建立“中小股东集体诉讼登记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使维护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法律界人士强调,唯有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营造一个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岂能有生无死

  北京、河南等地的一些经济界专家提出,有关部门应以郑百文的暴露为契机,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股份制和证券、金融、资本市场,搞一次假典型的大普查,让郑百文这样的假典型早日还其本来面目。

  中国社科院财经研究所副主任王国刚认为,企业有生无死,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不可想象的。要使上市公司真正实现机制转换,切实从股东的利益出发考虑企业的发展,就必须尽快改变这种只进不出的状况,必须有上市企业破产。

  我国证券监督部门有关人士审慎表示,如果通过一些优惠政策的运用使郑百文避免破产,会出现一种误导,越是差的企业,越会受到照顾,从这个意义讲,郑百文的下市更能起到警示作用。

  受中国信达公司授权委托处置郑百文债务的北京中和应泰公司总经理金立佐认为,上市公司破产与否是一种市场行为,不应由政府或证券监督部门决定。如何妥善处理郑百文问题,不仅关系一个上市公司的命运,更可以显示监管部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态度和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行动。他希望能在破产和传统意义的资产重组之间为郑百文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和解、重整之路,既要体现出股票投资的风险,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利益;既使债权人的资产尽可能回收,还要体现出各方利益的得失,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完善。(谢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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