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追究郑百文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000年11月02日 08:0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消息(记者 郎朗 牟敦国) 新华社《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一文引起各界人士巨大反响,连日来众多读者致电本报,在表达愤慨之情的同时,他们提出了更尖锐和实际的问题:投资者如何讨回公道?昨日,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的法律界、会计界专家就这一问题向记者表达了强烈的呼声:应严格追究郑百文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投资者最为气愤的是郑百文的弄虚作假行为。对此,吕红兵律师指出,郑百文根本不具备上市资格,公司硬把亏损做成盈利,应该按《刑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追究公司及其管理层虚假陈述、伪装上市的责任。严义明律师明确指出,郑百文的发起人、郑百文的董事、有关中介机构都应该承担责任,不仅应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从业多年的注册会计师李德渊先生更警告说,做利润、欺骗公众的上市公司并非郑百文一家,若不严格依法追究,后患无穷。

  公司治理的极度混乱,使郑百文陷入了巨额亏损的深渊。吕红兵律师指出,郑百文内部决策随意、管理混乱造成恶果,这种严重不负责的行为,应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管理层责任。他特别谈到,郑百文内部一些人中饱私囊、损公肥私,应该尽快查清,并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市公司受罚已屡见不鲜,但投资者损失却始终未能得到补偿,面对郑百文事件,法律专家们再次呼吁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宋一欣及宣伟华等律师认为,由于董事未尽责而导致郑百文落到这步田地,应该考虑一下赔偿责任的问题。专家们建议,必须加快建立“中小股东集体诉讼登记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使维护投资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郑百文事件不仅直接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更伤害了人们对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法律界人士强调,唯有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营造一个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上证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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