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宜航、通讯员张弘报道: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电缆附件厂诉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高连公司及陈灿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认定他们侵权的原判。至此,这宗三年前轰动全国的由“科技人员集体跳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终于有了定论。
1987年,广东电缆附件厂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电缆附件技术,第二年该厂原厂长陈灿等人被派往德国考察,不久便与西门子公司签订了电缆附件技术转让及机械供应合同。合同生效后,该厂又派出包括陈灿在内的多名技术人员去德国接受培训,回国后他们研制开发了12个系列的产品,大部分获得了国家级新产品及省科技进步奖。到了1994年,刚进入回收期的广东电缆附件厂出现大幅亏损,当年减少利润约1000万元。与此同时,佛山市却出现了生产同样产品的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其中该公司业务总经理陈灿就是广东电缆附件厂的原厂长,他于1992年调离原厂并于1994年提前退休;该公司的两名副总经理也分别是原广东电缆附件的技术科副科长和销售科副科长;该公司的生产科长,是广东电缆附件厂的原车间副主任——他们都是1993年前后“跳槽”的。于是,广东电缆附件厂向佛山中院起诉高连公司。佛山中院经过长时间审理,认定陈灿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广东电缆附件厂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高连公司生产和销售附件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广东电缆附件厂的不正当竞争,陈灿等四人和高连公司应对造成广东电缆附件厂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令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广东电缆附件厂损失900万元。五被告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广东电缆附件厂引进德国相关的专有技术并经自身的消化、吸收及改进,已成为本案争议的专有技术的权利人;上诉人关于其技术来源于设备商和原料商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陈灿等四人是直接披露和使用广东电缆附件厂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省高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