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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商业秘密”岂能成为挡箭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9月28日 09: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消息(记者 张勇军) 近日,山东陈志宏等投资者向本报“投资者维权寻呼热线”投诉说,他们向上市公司董秘询问公司有关情况时,经常因“这是商业秘密”、“无可奉告”、“等着看年报(中报)”“董秘不在”等理由吃了“闭门羹”。陈先生询问,“股东到底有权从上市公司获得哪些信息”?记者为此请教了“志愿团”有关成员。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吕红兵律师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具体来说,公司发布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对于董事会决议中列明的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股东在举证身份后,应当有权就上述事项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了解。

  那么,上市公司以商业秘密等为由拒绝,怎么办?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如以“商业秘密”等为挡箭牌,拒绝股东查询,这是侵犯股东权利的行为,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包括要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上市公司应提高有关专业人员的素质,正确界定信息披露范畴和“商业秘密”的界限。

  三位律师同时认为,如果股东为了自己利益试图打探一些内幕消息(如年报尚未公布,到公司了解每股盈利),上市公司则完全可以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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