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前未向社会公告内容及意见秘而不宣
这个星期,有关方面在北京举行了“电信资费调整”价格听证会。听证会本是广泛征求意见的会议,但这次却有点“神秘”:召开前未向社会公告,仅少数传媒获准参加;听证会的内容及各方意见秘而不宣……虽然人们暂难掀开这次听证会的面纱,但“听证会制度”再次受到各方关注。
1998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价格法》实施。根据此法,实行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如公交、邮政、电信、城市给排水、供电等;第二类是重要的公益服务,如教育、医疗、防疫、环卫、公园、有线电视等。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如自来水、燃气等。
然而,由于《价格法》只对听证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在实践中一些问题仍存在不同意见。比如,听证会一般设立听证委员会,这个机构究竟有没有决策权?
一种意见认为,听证委员会应有决策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既然举行价格决策听证,政府就不能“听而不取”,就应该以听证结论为依据来定价;听证委员会有决策权,可避免价格决策听证流于形式。另一种意见则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为代表。他认为,依据《价格法》,价格决策听证是一种行政听证,是政府为了规范定价行为而听取社会意见,价格的决策权在政府,听证委员会只是临时的组织形式。但马怀德也强调,为避免听证会走过场,有关方面要将听证会上的意见记录在案,一般情况下,政府必须依据听证会笔录作出价格决策。
另据了解,在一些地方的听证会上,屡次出现代表意见过于一致的现象。专家认为这是不正常的,与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办法不完善有关。目前,一些地方在选择听证会代表时,是由组织者出面“点将”,有的是点具体单位,有的是点某个人。而专家建议,应允许各阶层的消费者自愿报名参加,由消费者协会或居民委员会等组织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