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刘倩)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四次会议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照相关解释,结合证券监管系统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日前中国证监会作出了《中国证监会党委关于证券监管系统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证券监管系统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任合伙人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准独资或者合伙开办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也不准在由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不准在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从业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任职。
《规定》明确规定,证券监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不许买卖股票,违反该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要对领导干部本人进行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附:中国证监会党委关于证券监管系统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全文)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