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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9月11日 07: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成为眼下证券市场谈论最多的热点话题之一。尤其是自今年7月以来,开放式基金在舆论的一片叫好声中,似乎已是呼之欲出、现形在即。从目前来看,应该说开放式基金在技术层面的准备是比较充分完善的。 与技术、设计方案方面热火朝天的准备形成对照的是,有关开放式基金的"游戏规则"--监管的法律法规的讨论,却显得相对不足。开放式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出台,与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在时间上有什么关系,如果出台的话,与现行有关法规有何主要区别等,其实都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有人可能认为开放式基金推出主要是解决技术上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要求同步,先在实践中做起来,再逐渐制订出台法律法规;或者认为可沿用现有法规或靠基金契约暂时代替法规进行约束。其实,监管法律法规作为“游戏规则"应该是与实践同步发展的。没有“游戏规则",游戏参与者就会失去参照标准,无章可循,那么游戏就容易出现违规行为或失去本来目的和意义。基金契约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某种约束,但它毕竟只是内部制度范畴,而且它本身的制订也需要遵循外部约束。至于沿用现有法律法规也不可行,因为我国现行的基金法规主要是针对封闭式基金而言,虽然也涉及开放式基金,但不详尽,而且需完善的地方很多。据悉,目前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订投资基金法草案,准备提交人大讨论。估计这一立法程序并不能一朝一夕完成,可能需要一段较长时间。很显然,监管部门只有在有关法律出台后或提前了解未来法律条文内容的基础上,才可能审核批准各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开放式基金设计方案,否则可能出现基金设计方案与将来法律相违背的现象。因此,对于现在正忙于设计开放式基金方案的各基金公司而言,正确预测理解即将出台的基金法的内容和精神具有积极的意义。其中又以理解新法规与现有法规的区别、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监管上的不同最有现实迫切性。 根据国外开放式基金监管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当前现有的基金法规情况,笔者认为新法规与现有法规的差别或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监管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规模限制。封闭式基金一般只能按预先既定规模发行,不得随意增减,发行时要达到计划规模一定比例(如80%以上)基金才能成立。而开放式基金发起时原则上不规定规模,但也有一个最低标准限制,如在一定期限销售所募集资金不足2亿元不能成立。但对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设上限限制。当然,在我国鉴于封闭式基金申购的火暴行情,设立开放式基金时有可能实施最大规模限制,否则基金规模可能过大,基金经理无法驾驭。 2、交易方式和价格方面的监管。封闭式基金采取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监管要求类似于普通股票。开放式基金必须应投资者要求随时赎回基金单位,同时也不断地向公众发售基金单位。基金单位定价的合理准确性对公众信心具有关键作用。从理论上讲,基金定价似乎不是件难事。基金单位发售和赎回的价格直接决定于资产净值,基金的资产(证券)有市场价格,而负债一般数量极小并可通过普遍会计原则确认。但实际上,在那些流动性小的市场上,较小的交易量就可能导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在这种条件下基金的资产定价就很成问题。 在美国,基金投资者支付或接受的价格是一种未知价格(“forward" price),即在基金收到赎回或购买要求后的下一交易日计算出来的价格,而不是当日公布的交易价格(称为滞后价格,backward price,因为它实际上计算的是前一个交易日的资产价值)。因为按滞后价格交易容易给基金内部人造成可趁之机,牟取套利机会,例如在交易日基金资产价值实际上已上涨,而基金经理却仍然按前一天的较低价格赎回基金单位。美国要求基金在其收到赎回或购买要求的任何交易日都对其基金单位(净资产)予以定价。在投资者要求赎回单位时,基金必须在7个交易之内予以支付。而在一些市场流动性小的国家(如中东欧),基金不需要每天交易,而是在宣布的间隔日才售出基金单位,同时不需连续公布基金单位价格,而只需在交易日才予以公布。而且基金可在一个较长期限(如一个月)内对赎回予以支付。这样,开放式基金就不用过于担心赎回压力,投资一些流动性相对低一些的证券,因为它有较充足的时间逐渐售出投资的证券来满足赎回要求。而且有的国家规定,如果基金资产价值跌到法定最底线时,基金可以停止回购其股份。 3、关于基金经理费用的监管。基金既可采取一种激励性(incentive)的费用结构,即基金经理的报酬直接与业绩成累进关系;也可采取内含式(inclusive)费用结构即基金经理费用与基金资产的比率固定,当然,即使如此,基金经理的费用也会随基金业绩提高(从而资产增长)而增长。在一些国家禁止实行过于激励性的费用,因为容易导致基金经理过分投机和冒险。相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开放式基金更不宜实行过度的激励性费用,因为在追涨杀跌的市场条件下,巨大的赎回压力本身就可能迫使基金经理铤而走险,如果再加上过度激励的诱导,则冒险的可能性更大。 4、关于基金的信息披露。与封闭式基金一样,开放式基金向其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必须正确、及时和充分。但由于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方式上比较倚重推销广告的作用,相应的这方面的监管也更具体。首先是销售广告必须不含有误导性的信息和内容。开放式基金连续向公共发行可赎回证券,它唯一的“产品"就是证券。但它在做推销广告时不像汽车或服装制造商那样自由随意性较大。基金的广告严格地不能有误导性。另一个与之相关的监管问题是基金的广告是否具备正式性和约束力。在欧洲国家,投资者阅读广告后可直接根据广告说明购买基金单位。而在美国,以前的规定是投资者在阅读广告后还必须收到基金的正式公开说明书(prospectus)、才可购买基金的证券。现在虽然允许直接以广告为基础进行购买,但要求广告必须含有说明书的主要条款内容,诸如收取的费用及支出,以往的业绩纪录,投资目标及投资风险等。而且仍要求基金送发正式的说明书,同时要对广告真实性承担责任。 5。关于基金的借款问题。我国现有法规禁止封闭式基金向银行借款(国债回购等短期拆借除外)。而对于开放式基金,考虑到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的流动性需求,可能允许其进行适度的借款,但规模上要严格控制。在美国,基金可向银行贷款,但贷款规模不能高于贷款后资产的三分之一。法国允许基金可按其资产10%的比例借款。德国规定基金借贷比例限制在资产的10%以内。英国基金借款比例也为10%,并只能用于临时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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