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五日电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根据该《意见》规定,中国近千万家中小企业将同国企一道共享“国民待遇”。
按照这个《意见》,凡属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将成为国家鼓励和扶持的重点。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将予以简化,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者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措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或创办中小企业。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资助和信用担保、科技成果产业转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方面。
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继续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在条件成熟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进行企业法人间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试点。
《意见》还强调,要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非公有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另外,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