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指南

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指南
2026年09月28日 23:06 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湖北省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从需求端对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持作用,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财政资金效能更好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合作创新采购对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主动谋划,坚持以应用需求为导向,稳妥开展合作创新采购活动。

二、适用情形

采购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三、实施主体

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对符合适用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也可以授权所属预算单位开展采购。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经省级主管单位批准,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合作创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四、前期准备

(一)项目选择。合作创新采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科技和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采购人应结合履职实际、重点工作安排等,扎实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与市场主体、相关领域专家充分沟通,研判筛选合作创新采购项目,初步明确项目研发目标、应用场景、研发费用等事项。

(二)编制采购方案。采购人应当按《办法》规定的内容制定采购方案,根据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结果,结合业务实际应用场景,科学设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采购人应当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开展咨询论证,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查、核准程序后实施。

(三)履行授权批准程序。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按规定需取得授权、批准的,可向省级主管预算单位提交市场调研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采购方案等材料。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出具的授权、批准文件,需明确项目名称、采购人、采购方式等内容。

五、项目实施

(一)邀请供应商。除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合作创新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合作创新采购公告、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应当包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内容。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可以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进行实质性调整,采购人应当在合作创新采购公告、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中对此予以载明。

(二)组建谈判小组。采购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人员构成和数量组建谈判小组。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人自行选定。采购人应当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中明确谈判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及采购过程中的人员调整程序。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

(三)创新概念交流。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集中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交流内容包括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及采购方案的其他相关内容。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对采购方案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查、核准程序。

(四)编制研发谈判文件。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基本情况、研发供应商数量、研发成本补偿费用、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研发活动安排和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等事项。采购人应当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邀请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

(五)研发竞争谈判。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调整。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降低最低研发目标、提高最高研发费用,也不得改变谈判文件中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的谈判文件,供应商提交最终响应文件。

(六)确定研发供应商。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满足研发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开展评审(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采取两阶段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和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研发供应商(不超过三家),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研发供应商。成交候选人数量少于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所有成交候选人为研发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签订研发合同。采购人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研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订研发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办法》规定的项目产出目标、研发成本补偿、研发进度安排、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首购产品数量及评审标准、知识产权权属约定等事项。采购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开展研发中期谈判,开展研发中期谈判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八)研发过程管理与验收。采购人应强化研发全过程管控,开展研发中期谈判的,应当在每一阶段开始前,组织谈判小组与研发供应商就研发进度、标志性成果及其验收方法与标准、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等问题进行谈判。对于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定型的创新产品和符合条件的样品,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可以邀请谈判小组成员参与验收。

(九)创新产品首购。只有一家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直接确定其为首购产品。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应当组织谈判小组评审,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创新产品首购协议。其他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当在该创新产品研发合同终止之日前,以不高于首购价格的价格与供应商平等自愿签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创新产品甄别。省级或经省级批准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准确把握合作创新采购适用情形,强化合作创新采购需求源头筛选,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公共服务履职需要,系统梳理本部门、本系统适宜开展合作创新采购的项目,统筹指导本部门、本系统有序推进合作创新采购工作。

(二)统筹安排采购经费。研发合同期限包括创新产品研发、迭代升级以及首购交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属于重大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实施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合理安排研发经费,可以设置一定的激励费用。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向研发供应商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和激励费用。

(三)加强采购活动组织。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合作创新采购的主体责任,充分围绕采购需求、研发方案开展谈判,有效发挥供应商创新活力,形成多元化解决方案,推动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落地。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办法》对采购人的规定落实相关要求。

(四)完善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应当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适应合作创新采购工作需要,加强采购需求、订购、首购、中期谈判、研发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查、核准程序,严格采购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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