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事关AI!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来了!事关AI!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5年03月16日 12:51 东莞日报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普及

带来了诸多治理和安全挑战

AI换脸、AI换声、AI谣言

这些内容以假乱真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近日,新规发布了!

👇👇👇

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简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办法明确——

需要添加显式标识的情形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 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需要添加隐式标识的情形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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