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1(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予以公布。至此,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已经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立法的完成无疑是我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的重大进展。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取代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2年12月,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之后分别于2023年8月、2024年12月提请二审、三审。此次经三审后通过的增值税法在结构设置方面与此前的送审稿变化不大,共包含六章三十八条,总体仍按税制平移思路,吸纳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以实现税制总体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同时对部分具体规定加以调整规范,这些修改主要涉及规范立法授权、完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做好与关税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等方面。
本期税务快讯将侧重于此次增值税法较草案二审稿新增的一些法律条款变化,并结合业界较为关注的部分事项,对相关要点作简要介绍和分析。
明确增值税立法目的
与草案二审稿相比,新增的增值税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对增值税立法目的作出明确(绿色字体为相较二审稿的新增内容,下同):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规范国务院立法授权和汇总纳税批准权限
与草案二审稿相比,增值税法的下列条款对若干情形下的国务院立法授权予以规范,并明确了汇总纳税的批准权限(中划线字体为相较二审稿的删除内容,下同):
删除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删除关于按照简易方法计税的特殊情形 | “第八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删除关于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形 |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务院对特殊请情况下差额计算销售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增加关于起征点标准报人大常委会备案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规范关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批准权限 | “第二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其中:
“视同销售(应税交易)”——增值税法延续了草案一审稿以来的表述,即大幅简化了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列举,例如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货物代销、货物用于投资或股东分配等情形均不再具体列入增值税“视同销售(应税交易)”范围;在此基础上,增值税法进一步删除了“(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由此来看,未来按照增值税法需要作“视同应税交易”处理的情形或将有一定程度的减少。
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差额计税”)——增值税法删除了授权国务院对特殊情况下以差额方式计算销售额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应税交易销售额在概念界定上的唯一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差额计税”方式的消失,我们预计目前政策中所采用的“差额计税”方式可能会在清理规范后纳入实施条例等后续配套文件的考虑。
增加授权国务院立法事项
增加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油气计税方法的国务院立法授权 | “第八条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增加关于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的规定 |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
上述新增内容主要针对一些较为特殊的行业形态。其中,增加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国务院立法授权,系出于与现行相关政策保持衔接的考虑;增加关于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国务院立法授权,我们预期可能主要针对由境内购买方扣缴税款会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形(例如购买方为大量境内个人的情形),其具体规则仍有待国务院相关后续办法的出台。
规范优惠政策
调整增值税免税项目 |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增加关于鼓励创新、公益捐赠可制定专项优惠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对优惠政策评估调整要求 |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
明确放弃优惠至下次享受该优惠之间的最低时间间隔 |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规定期限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
上述修改在总体上呼应了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例如将鼓励创新纳入制定专项优惠情形,有助于确保技术创新方面的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等)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一般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规定也与现行政策基本相同。另一方面,增加国务院对优惠政策应适时评估调整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优惠政策时效性的关注。
与关税法保持衔接
删除关于进口货物纳税时限中的具体天数规定 | “第三十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并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
增加关于个人进境物品计税办法报人大常委会备案要求 | “第三十二条……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鉴于关税法已经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且适用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增值税法进行了上述修改,使两部法律涉及进口增值税部分的规定相互衔接。
除上述修改之外,增值税法基本保留了草案二审稿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现行政策的调整内容,例如二审稿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列举项目中不再包括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此次通过的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保留了二审稿的这一条款。尽管业界将该条款视为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限制有望放开的信号,然而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除税法明确列举的项目以外,国务院仍可将其他进项税额纳入不得抵扣的范围。因此,现行政策关于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限制,在增值税法施行后将在多大程度上可予以放宽,仍有待后续文件的澄清。
观察与建议
总体而言,此次通过的增值税法与此前的草案送审稿相比变化较小,继续遵循税制平移思路,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此次新增的条款变化主要围绕规范立法授权展开,以贯彻实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相关条款被删除后将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规定,或者经清理规范后纳入税收优惠等后续具体文件考虑,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税收立法权的规范,使税收法律更加严谨、完善,提升立法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广大纳税人而言有一年的时间对新税法进行学习和消化,为新税法的实施作好适应性准备。与此同时,随着增值税法的出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后续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也将紧锣密鼓地展开,预期在未来一年内可能会有更多增值税相关的新文件予以发布,一些业内关注的具体政策事项(如前文提到的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放开等)有望逐步得到澄清或回应,我们建议纳税人对后续的法律法规动态保持关注,以及时掌握税法变动对自身影响,并合理制定、实施因应之策。
注:
1 增值税法全文请参见: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25_442038.html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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