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黄灯”造成交通事故被判担责

“抢黄灯”造成交通事故被判担责
2024年12月20日 20:19 媒体滚动

转自:法制日报

“抢黄灯”造成交通事故,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为,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包括黄灯的指示通行,而从黄灯表示警示的含义来分析,黄灯应该为红灯与绿灯之间的过渡,系告知车辆、行人红灯即将亮起,在黄灯亮起的一刹那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而不是鼓励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亮时加速通行。黄灯亮起后继续通行的行为忽视了黄灯的警示作用,其行为系不遵守信号灯指示通行,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3年7月,陈某驾驶轿车沿南阳市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一路口时,黄灯亮起,陈某便驾车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不料撞上一辆自西向东左转弯并且闯了红灯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吕某、乘坐人王某受伤。两名伤者均住院治疗一个月左右。

经鉴定,吕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陈某、吕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陈某、吕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陈某对该认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核,上级交警部门复核后予以维持。2023年11月,吕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以及承保陈某所驾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两人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能够确认,在黄灯亮起的一瞬间,陈某所驾车辆尚未越过停止线。陈某忽视黄灯的警示作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与“闯红灯”行为同样是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吕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是正确的,陈某应当对吕某、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吕某8万余元、王某9万余元,陈某赔偿吕某1万余元、王某4万余元。

主审法官解释说,黄灯表示警示,是绿灯与红灯之间的过渡,提醒车辆驾驶人和行人交通信号灯即将变为红灯。黄灯的设置能够起到清空交叉路口车辆、避免堵塞、减少事故等作用。车辆驾驶人看到黄灯亮起,应当立即减速,并观察车辆位置和路口情况。车头尚未越过停止线的,应当停车等待绿灯。车头已经越过停止线的,可以停车等候,也可以在不会造成危险、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在一些地区,黄灯亮时车头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如果越线继续行驶,交警部门并不罚款、扣分,但这只是一种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并不代表“抢黄灯”是合法行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才能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避免陷入民事纠纷。

具体到本案,陈某驾车行驶至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在黄灯亮起后不按规定停车等待,试图强行通过路口,导致其所驾车辆与“闯红灯”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抢黄灯”的陈某与“闯红灯”的吕某,均未尽到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义务,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其过错程度相当,因此,陈某、吕某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陈某对受害人吕某、王某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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