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长安街知事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12月1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丰县县委原书记娄海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公开宣判。娄海因受贿1429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1.47亿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娄海于2022年2月被撤职,这次宣判是两年多来首次“现身”。判决显示,被撤职当月他仍在敛财。
娄海出生于1976年2月,江苏邳州人,早年在家乡工作,2016年任邳州市委副书记。
2017年,娄海任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2019年9月接任县委书记。
2022年2月,娄海因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等问题,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
事发两年多后,娄海再次进入公众视线。淮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22年2月,娄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居间介绍项目、违章建筑处罚、变更查封保全的财产、提高安置房回购价格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429万余元,其中1029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2016年底至2018年,娄海在担任邳州市委常委、邳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丰县县长兼丰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1.47亿余元。
法院认为,娄海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娄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对娄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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