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爆炸致2人死亡!又是这个原因!

油罐车爆炸致2人死亡!又是这个原因!
2024年10月24日 07:00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应急管理

2024年5月14日

广东普宁

一辆油罐车在洗罐过程中发生罐内爆燃

导致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广东普宁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普宁占陇华林村村道“5·14”油罐车爆燃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驾驶员擅自进入槽罐内部违规洗罐、相关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

现场照片现场照片

2024年5月14日6时56分,司机刘某民驾驶冀E9756Y/冀E14EW挂号液体罐车到达导航定位的装货地点,运载基础油(润滑油)由于对接人未到来,刘民觉得定位的丽源纺织厂不可能有货装,便驾车到隔壁的广东协胜公司,称其前来运油,恰好当天广东协胜公司与购买方有运油约定,但购买方尚未告知运输车辆号牌。由于早晨时段,广东协胜公司销售人员尚未到厂,生产厂长孔某朋不知具体销售情况,将刘爱民当成前来运油司机,引导其装载轮胎裂解油(燃料油)

9时许,装载完毕后向刘爱民收取费用时,发现刘爱民不是购买方指定的运输车辆司机,确认错误装货。广东协胜公司要求其等待购买方指定的运输车辆到达后直接将油转罐。

21时许,油转移至粤AGM759/粤AFP05挂号液体罐车,刘某民提出在广东协胜公司洗罐。广东协胜公司认为不具备洗罐条件不予同意,21时30分,刘某民与余某亮驾车离开。

21时33分,刘某民将冀E9756Y/冀E14EW挂号液体罐车停靠在博通环保公司门口侧面,下车拿铁质(不锈钢)拖把和抹布、头戴非防爆头灯

21时37分45秒,民进入冀E145W挂号的槽罐内部进行清洗。随后,潘平的儿子潘豪用电动摩托载来的邓宗手里拿着与博通环保公司门口水龙头相连接的水管爬上槽罐车顶,将水管伸入槽罐里面,接着叫余清打开水龙头开关。

21时38分44秒,槽罐内突发爆燃,站在槽罐车顶的邓宗受到爆燃冲击而坠落地面。清见状立即赶去查看,并让潘豪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安排,刘某民驾驶的油罐车原本打算运输基础油(润滑油)事发当日早上,由于工作疏忽等因素,刘某民驾驶的油罐车被误装了轮胎裂解油(燃料油)

事故直接原因

违规洗罐。冀E9756Y/冀E14EW挂号液体罐车司机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进入罐体内进行洗罐,未辨识进入罐体内可能存在的窒息、中毒、可燃油气爆燃爆炸等安全风险,携带非防爆头灯、铁质(不锈钢)扫把等产生点火源物体,导致罐体内残留的可燃油气爆燃,造成罐内的刘民烧伤和槽罐上协助洗罐的邓宗坠地受伤,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

液体罐车洗罐安全管理不到位。

车属单位河北兴航公司以及车辆实际出资人霍峰未与刘民订立劳动合同;未教育和督促刘民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辨识并告知进入罐体内可能存在的窒息、中毒、可燃油气爆燃爆炸等安全风险;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刘民未经报告擅自进入罐体内洗罐的事故隐患。宗未辨识登上槽罐协助洗罐的高处作业风险。博通环保公司员工余清、余亮未排查发现登上槽罐的高处作业风险;未报经公司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司门口侧面协助刘民违规洗罐。

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刘某民

冀E9756Y/冀E14EW挂号液体罐车司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辨识安全风险,擅自进入罐体内进行洗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邓某宗

未辨识安全风险,登高作业协助刘某民违规洗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3)河北兴航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普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由河北省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督促该公司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整改,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有关处理情况及时函告普宁市政府。

(4)张文辉

河北兴航公司投资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企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普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5)霍冲峰

出资购置4台套(牵引车和罐车挂)液体罐车登记在河北兴航公司名下,实际取得车辆的经营管理权,应当服从河北兴航公司管理,履行其他负责人职责。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不安全行为、协助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普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6)博通环保公司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普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给予行政处罚,并督促该公司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整改,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有关处理情况及时函告普宁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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