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在答复政协委员《关于建立“单身数据库,助力脱单”为人口红利添砖加瓦的建议》时表示,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如发现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结闪离,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提醒。相关话题随后引发广泛讨论。
答复中,该局介绍,将立足本职防范结婚登记时的骗婚行为:“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当发现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结闪离,或者发现双方当事人刚认识几天就申请登记时,我局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应予以提醒,尽量让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彼此后再来登记,避免因骗婚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和彩礼损失。”
长乐区民政局在答复中还提到,2024年,该局共对3个玉田镇、罗联乡过来闪结的男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醒,“事后,经了解,女方确实存在通过结婚骗取彩礼嫌疑,男方及家属对工作人员的提醒表示感谢。”
合理警示还是隐私侵犯?
引发广泛讨论
这一措施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
一些网友支持民政局的做法,认为这有助于预防骗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有观点担忧这可能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有网友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无权透露个人的婚姻历史。
还有网友提出,应当对男女双方都进行必要的提醒,提醒内容还应当包括是否有家暴史、债务问题,以及婚检结果等等,这些信息对于双方做出明智的婚姻决定同样重要。
那么,在婚姻登记时,登记机关提醒当事人对方多次“闪婚闪离”,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机关的提醒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律师:超范围告知档案内容
或侵犯婚姻登记当事人隐私
针对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燕。郭春燕表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责任审查前来登记的男女双方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
本案例中,“闪婚闪离”的告知涉及婚姻登记档案的查询和利用问题,结婚几次、离婚几次、婚姻时间长短、跟谁结婚、具体时间等都是婚姻档案内容。虽然现行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在如何利用这些档案,或如何向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信息的具体内容方面,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或法规出台。
郭春燕指出,在审查结婚登记材料的过程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声明内容与档案记载不一致,工作人员应提出质疑,并要求当事人提供解释、补充材料或进行更正。比如当事人声明自己是“未婚”,但档案显示其已经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应该明确告知当事人声明与档案记录不符。
此外,如果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也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
然而,郭春燕也强调,除了必要的审查信息外,透露当事人的婚史、离婚原因或离婚协议内容等信息,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要符合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条件,就可以办理婚姻登记。“闪婚闪离”的原因因人而异,婚姻登记机关无权介入和干涉,登记机关也没有法律依据将婚姻登记的具体信息透露给他人。
郭春燕提醒,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在告知过程中超出了婚姻登记审查和必要告知的范围,比如透露了当事人“闪婚闪离”的次数等私人信息,这可能侵犯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隐私权。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在婚姻领域,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郭春燕认为,在某些关键情况下,如涉及可能会导致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时,当事人对于拟结婚对象的知情权应该被优先考虑。
对于其他可能影响婚姻决策的信息,如婚史、是否有过家暴史、是否有债务问题,郭春燕建议,当事人结婚前应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核实,以确保自己的结婚意愿真实。在自己通过公开渠道无法查询时,可以主动要求拟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关调取相关档案。通过该举措,更全面地了解对方的过去和现状,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婚姻决策。
来源:澎湃新闻、读特新闻
编辑:乐丹娜
校对:陈泽佳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