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财产时,发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债务人无权追溯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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