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华:投资者保护方面法院最重要

刘国华:投资者保护方面法院最重要
2019年03月12日 16:13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今日,新浪财经主办的“依法监管新常态 投资者教育新征程——315投教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表示,投资者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证监会只是其中一点,甚至对投资者保护方面,证监会绝对不是最重要的一个,最重要的应该是法院,对我们来说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并且民事赔偿方面,证监会或投保等让上市公司主动赔付,实际上案例非常少。

  以下是实录:

  刘国华:大家好!我从事这个行业这个领域大概是从2002、2003年开始,大概有十六七年时间,当时是从东方电子开始。谈谈我自己的体会。

  第一,提高违法成本和投资者维权的关系。

  根据本人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大概有超过4万名投资者对这些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索赔总金额超过50亿。实际赔偿金额,我估计应该不到20亿。虚假陈述等就给投资者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但投资者从中真正能获赔是非常少的。这与我们国家目前法律导向有关系,比如这么多案件,实际上起诉人数最多的是东方电子,大概有6000多个。到目前为止第二个是佛山照明,接近3000个。目前统计所有的案子,真正起诉人数占可以起诉人数的比例,没有一个案子达到5%的比例,反过来说应该有超过95%以上的受损投资者主动或被动放弃了自己的权益。我们比较讲究维稳,不希望一大群人去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目前只能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能跟美国集团诉讼不一样,虽然我们平时也经常说集体诉讼之类的,实际上这些案件也是一个一个立案的,如果起诉100个案件,就要立100个案件,如果有5个被告,每个被告都要提交6条证据。所以我们有时候去立案,不仅是脑力活,也是体力活,因为有时候要拎好几十斤的行李箱拉过去,甚至有的律师要找助理帮助他。在美国采取集团诉讼,大概有一些案件符合所谓条件的有70%、80%都能获赔,所以我们区别非常大。

  至于提高违法成本。在目前立法导向上,可以预见的将来是不会有重大改变的,如果实行集团诉讼,像美国安然一个案子赔偿几十亿美元,世界五百强企业可以关门、倒闭,别说世界五百强,就是当地的五百强基本上没有哪一个上市公司就因为虚假陈述而赔偿投资者损失破产倒闭的先例,我认为也不可能有这样的先例,至少目前是没有的。

  我认为目前主要是信息传播方面,毕竟绝大多数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符合这个所谓的条件。所以目前就有很多平台,如新浪维权平台。

  第二,《证券法》的修改。

  新三板某种程度上就是实行注册制,但投资者维权方面能否跟上?现在已有的措施是根本跟不上的。因为立法的导向等原因,虽然我们平时经常说保护投资者,但实际上能否落实到实处才是最重要的。

  今天议题里就有操纵证券、内幕交易,《证券法》有原则性规定,操纵证券、内幕交易需要赔偿。相应的司法解释,十年前的新闻就说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即将出台,大概是2009年左右,2010年又看到这条新闻说即将出台,2019年已经过去十几年了,但是具体性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虚假陈述,现在维权律师主要集中在虚假陈述方面,因为操纵没有胜诉案例,所有起诉的不一定能立案,就是立案也是输,没有一个胜诉的判决。而内幕交易目前出了一个光大证券案件以外,其他所有案件也没有一个胜诉的。中国资本市场到现在已经接近三十年,但是证券市场的三大毒瘤: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其中两大块对投资者保护方面是根本没有落到实处的,毫不客气地说就是一句空话,因为时间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对位法违规的责任主要是在三个方面: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虚假陈述最多罚款60万;刑事责任,一般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严格按照《刑法》条文,基本这些证券欺诈的,因为涉及的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基本个个都要被追究,但实践中不追究,追究的话很多也是缓刑,并且一般判得也特别轻。所以我觉得目前如果谈《证券法》的修改,如果配套措施跟不上,谈注册制等,对投资者来说有可能就是一场灾难,新三板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们希望如果证监会在这方面至少有义务和责任怎么样来保护投资者,在这方面他们应该起到自己应该尽到的作用,如何来保护投资者。如何保护投资者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怎么样惩治违法者、保护守法者。今天我们来开这个会,会议标题是投资者教育。一个人被人骗了,我们应该惩罚这个骗子,还是骂被骗的人是傻子,我们应该更多谈的是投资者保护,而不是投资者教育。我们应该惩治违法者,而不是惩治守法者。在实践中,往往很多人觉得炒股亏了就亏了,怎么一天到晚打官司,到处折腾,我觉得在立法或实践中这个导向有问题。

  投资者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证监会只是其中一点,甚至对投资者保护方面,证监会绝对不是最重要的一个,最重要的应该是法院,对我们来说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并且民事赔偿方面,证监会或投保等让上市公司主动赔付,实际上案例非常少,屈指可数,大概也就三个,比如鑫泰、平安证券等等。所以这方面的导向不是某一个部门能改变的,也不是我们能改变的。整个体系没有把保护投资者放在重要的地位,让律师如何去抗衡。比如证券示范诉讼,立一个示范案例,其他都不立案。我们律师没办法抗衡,法院不理你,你不能怎么样,最多跟他说《民诉法》第几条,人家比你更清楚。这些我们只能提出来,真正怎么做到要各方面博弈或改革,如何真正把保护投资者落到实处才是最重要的,是在实践中解决问题,而不是喊一句口号“保护投资者”。因为立法等学术事项,很多时候需要大学方面做支持,或者证监会,如何真正把保护投资者跟各方协商,落到实处。

  谢谢!

责任编辑: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