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董事长被罚20万

中毅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董事长被罚20万
2020年05月18日 18:05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5月15日,上海证监局披露对中毅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中毅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

  时任中毅达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赵某,同时兼任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利创)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深圳宏利创为中毅达的关联法人,中毅达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深圳宏利创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2017年7月28日、9月1日,中毅达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毅达与深圳宏利创分别签订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购销合同》《合同部分终止协议》,基于上述合同(协议),产生资金往来。截至2017年9月底,新疆中毅达向深圳宏利创支付资金累计89,380,000元,深圳宏利创向中毅达的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毅达及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累计返还资金67,999,609.34元,上述资金往来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证发〔2014〕65号)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但中毅达未及时披露,且在2017年11月10日发布的公告中称上述交易对手不是关联方。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合同部分终止协议》、中毅达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毅达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中毅达在公告中称“交易对手不是关联方”,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新疆中毅达法定代表人沈新民在《购销合同》上签章,为中毅达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沈新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