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铮收购汇源通信时信披违法违规 被给予警告

上海乐铮收购汇源通信时信披违法违规 被给予警告
2020年03月13日 19:22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3月12日,四川证监局披露对上海乐铮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上海乐铮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上海乐铮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要约收购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事项经过

  2018年2月5日,汇源通信停牌。同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于2月4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公告,称上海乐铮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要约收购汇源通信不少于15%的股份,拟与部分股东协商签署不可撤销协议。

  2018年2月14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于2月14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公告,称“截至目前,乐铮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与相关预受要约方签署86份预受协议,涉及预受股份共计21284513股”。

  2018年2月15日,汇源通信披露《关于重大事项进展报告》,称上海乐铮与安徽鸿旭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书面约定双方结成一致行动人,对汇源通信进行要约收购,并约定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在作出对公司相关的决策时事先进行协商并保持一致意见。

  2018年2月22日,汇源通信复牌。

  2018年2月22日午间,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于2月21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公告,称“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已与相关预受要约方签署88份预受要约协议书,涉及预受股份共计25083713股”,“拟要约收购的股份占汇源通信全部股本比例不少于15%,要约收购价格为不超过21.5元/股”。

  2018年2月22日,深交所向上海乐铮出具《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注函》,要求上海乐铮核实并说明相关情况。

  2018年2月27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于2月26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称“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21.5元/股”,“2018年1月28日,安徽鸿旭股东决议同意开始要约收购。2018年2月4日,乐铮网络股东决议作为一致行动人,同意配合安徽鸿旭开始要约收购”。

  2018年2月28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于2月25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至2018年2月25日,…等92人与受让人安徽鸿旭、一致行动人乐铮网络共同签署了《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等92份持有的25084713股汇源通信股票(占汇源通信总股本的12.97%)将不可撤销地用于接受要约”。

  2018年3月3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于3月1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将上述数据修订为25012213及12.93%。

  2018年3月3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于2月26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列示了上述92名交易对方的名称、预受股数、签署日期及所占比例,并列明《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预受要约协议书》(以下简称《预受要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二、上海乐铮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汇源通信公告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上海乐铮于2月26日签署并委托汇源通信发布的《关注函回复》中列示的92名交易对方中有4名交易对方在签署《预受要约协议书》时,不持有汇源通信股票或少于协议约定的持有数。上述4名交易对方签署日预受股数4750000股,实际持股数60000股,两者差额部分为4690000股,约占全部预受股数25012213股的18.75%,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三、上海乐铮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公平披露信息

  上海乐铮于2月26日签署并委托汇源通信发布的《关注函回复》中列示的92份《预受要约协议书》中有88份签署于汇源通信停牌期间(2月5日-2月21日),均约定了要约收购价格为21.5元/股。但是,上海乐铮迟至汇源通信2018年2月22日复牌日的午间才首次公开披露要约收购价格为不超过21.5元/股。

  四、上海乐铮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事项

  2018年2月27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于2月26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截止2018年4月28日,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作出《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满60日,在此期间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

  2018年4月28日后,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未按照规定在满60日的次一工作日通知汇源通信并公告,也未披露此后每30日一次的进展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协议、工商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乐铮、安徽鸿旭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张兢作为安徽鸿旭实际控制人,指使安徽鸿旭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行为。

  许春铮作为上海乐铮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实际控制上海乐铮,是上海乐铮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三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

  一、对上海乐铮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春铮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安徽鸿旭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张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