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之步因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及时披露 被责令改正

贵之步因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及时披露 被责令改正
2019年05月23日 15:17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5月23日,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及时披露等违规行为,被湖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对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之步”)信息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一、股权存在纠纷,股权关系披露不清晰

  贵之步挂牌前,实际控制人郑靖与杨某约定出资认购股份协议,杨某支付股份认购款项至郑靖个人账户,导致郑靖与杨某之间存在788万元股权纠纷,目前股权纠纷仍在法院审理中。此外,郑靖作为管理人与苗某、嵇某、李某等人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合伙企业资金用于认购郑靖所持有的贵之步股份。以上情况可能导致贵之步股权发生变动,涉及贵之步股权明晰问题,但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亦未在贵之步挂牌后及时披露。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情况

  贵之步挂牌后,于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为实际控制人郑靖提供借款担保2笔,涉及担保金额1900万元,达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确认净资产的57.75%,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 

  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实际控制人郑靖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等四家司法机关累计冻结所持贵之步股份18,032,139股,约占其所持股份总额的76.82%。上述司法冻结事项发生后,贵之步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湖南证监局表示,上述三种行为均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