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广州亚投与高管共被罚款5万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广州亚投与高管共被罚款5万
2019年03月12日 10:48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3月12日,广州亚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亚投)因向非合格投资者的个人募集资金等多项违规行为,公司及总经理、风控总监共被广东证监局罚款六万元整。

  经查明,广州亚投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广州亚投设立“亚投6号基金—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6号资管计划”)、“亚投10号基金—证券型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0号资管计划”)、广州汇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产品(公司内部称“9号基金”,以下简称“9号基金”)、“亚投十一号证券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十一号基金”)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时,共有84名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产品的金额不足100万元,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广州亚投通过广东广播电台公开宣传其组织的投资推广会,招揽投资者参加,并在投资推广会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广州亚投正在募集的“6号资管计划”“10号资管计划”。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广州亚投募集设立“6号资管计划”时,与甄某炽等7名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保本,并给予8%的收益底线保证;与吴某等7名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保本,并给予年化12%的收益分配。上述约定内容实质上是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广州亚投募集设立“10号资管计划”时,与陈某等6名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保本,并在与陈某签订的“10号资管计划”合同中还人工添加了“客户陈某视同为亚投基金委托经纪人,认购公司基金产品,公司给予年化基金净值1.10元的保障”条款。上述约定内容实质上是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四、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广州亚投在募集设立“6号资管计划”“10号资管计划”“9号基金”时,没有按照规定对所有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部分投资者没有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或风险揭示书。

  五、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广州亚投自行募集销售“6号资管计划”“10号资管计划”“9号基金”“十一号基金”的过程中,没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六、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

  广州亚投募集设立“6号资管计划”“10号资管计划”“9号基金”“十一号基金”时,未按照与投资者约定将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且违反约定,挪用投资者投资“6号资管计划”的部分资金。募集失败后,广州亚投未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期限返还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截至立案调查日,仍有15名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未返还。

  七、未妥善保存基金合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记录等有关资料

  广州亚投只保存了部分投资者的基金合同及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记录等有关资料,其余大部分资料都已遗失。

  广州亚投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张鸿飞作为时任广州亚投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州亚投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张鸿飞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州亚投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张鸿飞和钟杰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钟杰才时任广州亚投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人、风控总监。广州亚投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张鸿飞和钟杰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州亚投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鸿飞和钟杰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州亚投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张鸿飞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州亚投未妥善保存基金合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记录等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张鸿飞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广东证监局表示,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广州亚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张鸿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对钟杰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