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运环保信披违规被罚60万 董事长被终身市场禁入

盛运环保信披违规被罚60万 董事长被终身市场禁入
2019年11月11日 18:16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1月8日,安徽证监局披露对盛运环保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盛运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盛运环保2016年度报告少计资产、负债978,389,345.44元,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盛运环保及其13个子公司名下23个银行账户未纳入财务核算。2016年,上述银行账户借方发生额累计749,568,960.5元,贷方发生额累计749,158,532.88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盛运环保及其子公司共发生21笔借款(包括前述表外账户借款)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造成公司2016年度报告少计资产和负债,涉及金额共计978,389,345.44元,占当期资产总额11,048,797,720.18元的8.86%,占当期净资产5,214,628,870.52元的18.8%。对此,盛运环保2017年度报告对该事项作出如下会计差错更正:“本报告期,本公司发现前期有未入账的资产及债务,更正调整增加资产978,389,345.44元,调整增加负债978,389,345.44元”。

  盛运环保2016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和负债978,389,345.44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盛运环保未按照规定披露2014~2018年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2014~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盛运环保于2014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发生52笔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金额合计3,907,268,781.52元,主要是为盛运环保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子公司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后盛运环保未及时对外披露,也未在2014~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年份发生的共计27笔担保事项。

  盛运环保未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2014年修订)9.1、9.11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也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四十一条要求,在2014~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发生的27笔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盛运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盛运环保与控股股东开晓胜控制下的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占用资金累计金额204864.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6%,达到《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1 、10.2.4、10.2.11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临时披露标准,盛运环保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盛运环保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四、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逾期债务情况

  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在公司债券私募债15盛运01、16盛运01、一般公司债17盛运01存续期间,发生了12笔其他对外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情形,盛运环保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以上事实有盛运环保公司章程、2014~2017年年度报告、临时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院传票或裁定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认为:盛运环保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规重大担保、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等事项,披露的2014~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其他债务逾期违约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开晓胜时任盛运环保董事长,管理盛运环保日常业务,应当保证盛运环保作为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盛运环保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开晓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开晓胜作为盛运环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直接授意、指挥并实施设立表外账户进行借款、为关联方提供重大担保、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时任董事胡凌云在开晓胜的指示下负责开立部分表外银行账户,参与或知悉部分表外融资行为,对盛运环保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财务总监杨宝,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盛运环保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直接责任。胡凌云、杨宝应当对盛运环保2014~2017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是盛运环保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盛运环保董事、总经理王仕民,盛运环保董事、副总经理刘玉斌、丁家宏,独立董事范成山、韦文金、宋安宁,盛运环保副总经理郑凤才、赵晓阳、乔广义,监事程晓和、杨吉涛、潘岚松,董秘祝朝刚等人在盛运环保2014~2017年全部或部分年度报告签字,保证盛运环保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盛运环保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一、责令盛运环保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开晓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胡凌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杨宝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王仕民、刘玉斌、丁家宏、范成山、韦文金、宋安宁、祝朝刚、郑凤才、赵晓阳、乔广义、程晓和、杨吉涛、潘岚松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开晓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责任编辑: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