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方面归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

七大方面归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
2019年09月27日 11:01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9月27日消息,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快速发展离不开配套法律制度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动投资者保护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有关主体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是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使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保障。

  新浪财经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子报告之《2018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评价报告》,以期发现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及落实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近年来,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受到国家和监管部门高度重视。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注资本市场在支持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积极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机制与金融审判体系建设,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稳定运行为核心,紧密结合实际,大力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我们梳理了年度发布的各类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机制体系建设情况,对其中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内容作了归纳总结,具体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强调投资者保护

  为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证监会计划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明确创新企业境内发行的试点原则与指导思想,并从企业选取标准、试点方式、发行条件、基础制度安排、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及组织管理几大方面对试点工作的开展提出指导意见,要求试点企业不得有任何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

  随后,证监会于2018年6月6日公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43号】),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和交易、信息披露、存托和托管、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强调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一系列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对此前规章中涉及此项创新业务的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从而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

  (二)最高法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金融审判体系建设,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

  1. 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助力投资者纠纷化解

  证券期货领域的纠纷具有专业性强、复杂度高、涉群体性的特点,因此该领域的纠纷解决一直都是各界关注的重点。自2016年起,最高法便积极与证监会合作,在全国部分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甘肃等31个省、市、自治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期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在预防和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两年来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最高法和证监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2018年11月13日,最高法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明确以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为原则,以加强调解组织管理、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为工作内容,要求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从而达到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的工作目标。

  2. 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建设,畅通投资者司法诉讼渠道

  除纠纷调解、行政和解、先行赔付等非诉讼方式外,司法诉讼同样是投资者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金融领域新兴业务和监管理念日新月异,在法律上对复杂的金融纠纷定分止争、明判是非对错依赖于高度的专业性知识,需要审判机关的专业化。

  根据201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的迫切需要,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8月7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8〕14号),对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等传统金融民商事纠纷、私募基金、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均在管辖范围之内。

  (三)证监会积极修改完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基础性制度

  2018年,证监会结合上市公司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修改完善了一系列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力图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证券市场运作、维护交易秩序、畅通证券市场进出通道,为投资者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以制度之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证监会于2014年起初步建立了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随着近年来退市监管的强化,因违法行为而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加。2018年7月27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6号】),对退市制度作出如下重要修改: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时应依法实行强制退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根据意见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11月16日相继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同时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等一系列配套规则。修改后的退市新规传递了从严实施重大违法退市的信号,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避免退市过程出现不必要的反复,以形成进退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格局。同时新规还对信息披露、风险警示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安排,将在净化市场环境的同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

  为适应境内外市场变化和公司治理发展趋势,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修订并于2018年9月30日公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以下简称《准则》)。修订后的《准则》内容涵盖上市公司治理基本理念和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规范,机构投资者及相关机构参与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在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增加了大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直接性规定,以条文形式明确股东应得到公平对待,要求上市公司保障股东权利;强调上市公司应通过现金分红等方式积极回报股东;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增加了“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原则性规定,多方强化了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意识。

  3. 证监会配合《公司法》的修改优化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15号主席令),对《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此前制度层面存在的回购情形规定不足、程序要求不尽合理、库存股制度缺失等问题补充完善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

  为确保《公司法》修改与实际操作顺利对接,证监会分别于2018年11月9和20日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8〕37号),提示上市公司应注意实施股份回购制度的条件、时机、方式及后续问题,强调上市公司应切实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追究上市公司的违法责任(可能涉及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等),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我们认为,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及证监会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将促进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助于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证监会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2018年11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4号),明确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机会;明确重大事项停牌的差异化安排、压缩重大事项停牌期限,严格股票停复牌申请程序;强化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证券交易所完善自律规则等配套制度,加大对所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次对停复牌制度的完善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停牌事由较多、停牌期限特别是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限较长等问题,将进一步确保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向中小投资者提示重大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权。

  除上述内容外,证监会还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会公告〔2018〕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证监会公告〔2018〕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号)等信披规则,持续优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四)证监会配合“资管新规”制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系列规定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明确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市场对此俗称“资管新规”。新规中以单列条款的形式对投资者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为落实“资管新规”,证监会于2018年10月22日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巩固和提高,同时按照资管新规的统一要求对投资者保护细则予以明确。具体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一线监管等。证监会还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细化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一系列规则的出台,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强化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销售过程中的合规风控主体责任、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等都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倡导经营机构充分发挥主动管理能力,从源头出发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及时、高效保护。

  (五)证监会公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聚焦数据治理与投资者信息保护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以及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面临极大的挑战。为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持续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支撑作用,证监会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以下简称《信息技术办法》),对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监督管理几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信息技术办法》对各类主体的全面覆盖。

  此次发布的《信息技术办法》特别设置“数据治理”专章,重点关注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对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存储、使用等各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经营及客户数据按照重要性和敏感性进行分类分级,并根据不同类别和级别作出差异化数据管理制度安排;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与损毁;在信息系统权限设置上遵循最少功能以及最小权限等原则,防止出现授权不当;应当记录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使用情况,并持续监督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落实保密协议的情况;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在收集客户信息时遵循审慎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个人提供客户信息等。

  我们认为,《信息技术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证券行业信息技术监管,引导经营机构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改进业务运营模式、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合规风控能力,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安全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六)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制度建设

  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强调“充分认识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多措并举发挥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为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2018年3月28日,证监会在修改完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的基础上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次修订重点包括: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扩大至12类,实现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市场准入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主要市场主体诚信积分管理制度、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制度、全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状况查询制度;强化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

  中国证监会作为“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的责任主体,所采取的诚信档案依法公开、可供查询的方式可对违法违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通过诚信档案数据库,可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并依据诚信记录实施监管,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公民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以了解相关证券经营机构的诚信信息。诚信制度的建设引导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守信,禁止做出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进一步丰富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工具箱”。

  (七)证监会发布投资者保护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相关公告,丰富投资者保护渠道

  “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86热线”)是证监会建立的接收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诉求的公益服务渠道,是证监会致力于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基础设施工程。热线于2013年9月开通试运行,五年来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34万余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证监会服务投资者的重要窗口。经过长达5年的试运行,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8〕32号),进一步明确了热线接收的诉求范围、运作方式及相关信息的去向,提出将投诉处理内控建设情况作为衡量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参考内容,并通过回访、座谈等方式了解诉求办理情况,不断改进热线服务工作,为投资者行使对监管部门、经营主体的监督权提供渠道保障。

  建设全国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是证监会为保证投资者受教育权顺利行使的另一项基础设施工程。自2016年3月23日《首批全国证券期货投资者教

  育基地名单》(证监会公告〔2016〕5号)(13家)公布以来,证监会持续关注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的建设。2018年3月14日和12月4日,证监会分别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5号)、《第三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40号),对实体投教基地和互联网投教基地的设置、工作方式及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投教基地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加强与社会各方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基地的质量和影响力,以提高投资者教育服务水平,丰富投资者对自身合法权益和维权方式的认识。

  除上述梳理的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制度外,2018年证监会还集中发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行业制度建设,密集出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10号)等,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夯实新阶段证券期货行业规范发展的基础,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各交易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则,夯实一线监管制度基础,使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制度基础更加坚实,规则管理更加规范,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2018年度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全文

《2018年度 A 股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全文

《2018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评价报告》全文

《2018年度证券期货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评价报告》全文

《2018年度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全文

《2018年度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全文

《2018年度公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全文

责任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