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的改进展望: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

投资者保护的改进展望: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
2019年09月27日 11:01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9月27日消息,《2018年度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作为全面反映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的报告,构建了定量定性相结合的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估评价体系,以公开披露数据、信息及投资者意见等为依据开展评价,聚焦2018年度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和变化趋势,深入分析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完善方向,以回应社会关切和市场关注。   

  投资者保护的改进建议:

  (一)加强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

  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是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围绕投资者保护的各个方面,不断科学构建和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对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已较为充实,但尚未形成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律,相关规定散落在各类法律法规之中。建议进一步加强关于投资者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对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市场经营主体以及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等在投资者保护中应履行的职责或义务进一步明确,对与投资者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权、纠纷调解、先行赔付、集团诉讼等机制建设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投资者权益受损的高发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增加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成本和责任,建设更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和救济服务的制度环境。此外,目前全市场已有了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但在投资者信息甄别、投资者后续评估等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痛点和难点,应加强研究调研,深化投资者保护理论研究,研究境外投资者保护制度和趋势,加强境内市场机构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践调研,推动境内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

  (二)提高投资者保护教育工作成效,更加注重公平性和有效性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数量庞大,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且新入市投资者具有年轻化、高知识水平、低风险防范意识等特点,投资者保护工作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重。为有效引导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群体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可以根据投资者不同的特点和需求,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群体(如青少年、老年人、女性投资者等各类群体),按照国际证监会组织倡导的公平性和适当性原则,进行差异化的投资者保护和更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服务工作。与此同时,建议自律组织将投资者教育与国民教育更进一步紧密结合,形成以普及投资知识、提示投资风险、树立合规投资理念为核心的全民投资教育,培养公众理性投资意识,提升全民投资素质。

  (三)强化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的前提,也是衡量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标志。针对2018年上市公司评价发现的信息披露不到位、董监高诚信状况不佳等公司治理问题,应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例如对于出现业绩预披露信息差错较多、实际业绩偏差较大的上市公司加强追责问责力度,并提高虚假信息披露的成本。针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商誉减值风险以及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完善对大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监督约束机制,促使其忠诚履职。继续落实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加强公司治理的内生机制建设,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优化中小投资者真正有效参与上市公司决策的路径,充分发挥制衡体系作用。

  (四)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提升市场各主体的投资者保护水平

  从2018年度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来看,证券公司因未尽勤勉义务以及从业人员违反执业行为准则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占全部处罚案例的80%以上,证券公司损害投资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同时,近期康得新、康美药业、辅仁药业等公司暴露出的财务造假问题,也与中介机构不专业、不独立有密切关系。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应归位尽责,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真实披露。对于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甚至与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串通违规的,应加大处罚力度,起到对市场的警示作用。此外,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人等各类市场主体,与投资者直接联系,密切相关。投资者保护的很多政策法规都需要各类市场主体去贯彻落实,投资者遇到的很多问题和矛盾纠纷,也都可以通过各类市场主体主动化解。因此,还需建立高效的引导督促机制,进一步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其投资者保护水平。

  (五)完善先行赔付制度安排,探索将证券违法案件行政罚没款部分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从万福生科、海联讯以及欣泰电气等案例的实践经验来看,针对首次公开发行(IPO)欺诈发行案件,中国证券市场通过积极探索,目前已形成以保荐机构为主体、以先行赔付为特点的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先行赔付在司法途径之外借助证券市场各方力量构建了资本市场民事主体之间主动和解的新路径,是探索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益实践。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先行赔付已初步显示出其优越性,但作为一种制度尚不完善,应尽快推动完善该项制度,使其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发挥更好的投资者保护作用。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于行为人违背诚信义务或者实施侵权行为,往往会直接对特定的投资者造成损失。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治理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建立专项赔偿基金,用于赔偿证券市场中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因此,建议建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配套机制,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只有通过落实民事赔偿优先,使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得到及时补偿,才能够让广大投资者在法治进步和市场创新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六)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科技手段的越发成熟和丰富,投资者保护工作面临新局面、新形势。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切实推进监管与智能科技的深度融合提高科技监管水平。引导经营机构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改进业务运营模式、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合规风控能力,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及时追踪国际投资者保护趋势,采用新的技术手段,设计开发和使用更符合时代特点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工具,在科技发展中不断解决投资者保护现实问题。

 

《2018年度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全文

《2018年度 A 股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全文

《2018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评价报告》全文

《2018年度证券期货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评价报告》全文

《2018年度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全文

《2018年度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全文

《2018年度公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全文

责任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