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搭乘火车时吸“二手烟”致身体不适 起诉铁路部门被驳回

男子称搭乘火车时吸“二手烟”致身体不适 起诉铁路部门被驳回
2026年10月21日 11:18 红星新闻

今年2月,男子李某搭乘一趟K字头列车时,其铺位紧邻车厢连接处的吸烟处,李某称下车后持续胸闷、咳嗽,就医诊断为二手烟诱发呼吸道症状。李某随后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申请再审,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显示,李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曲解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义务,无视铁路部门未履行健康保障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义务绝非仅为物理层面的“安全送达”。原审已查明铁路部门在K988次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配备烟具、通过广播和工作人员主动引导吸烟,且吸烟区与车厢无任何隔离、空气完全互通,整列火车使用的是同一个通风系统,属于旅客必经通道。李某所在的铺位紧邻连接处,全程暴露于二手烟、三手烟中,出现头晕、咽干、鼻炎发作、失眠、反复呛醒等严重不适,下车后持续胸闷、咳嗽,就医诊断为二手烟诱发呼吸道症状。

此外李某称,原审将已失效的1997年部门规章作为核心裁判依据,违反民事诉讼法裁判规则。铁路部门援引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制定于1997年,三十年未曾修正调整,与当今社会严重脱节,其“运行超4小时可在连接处吸烟”的内容,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冲突,依法不应适用。

铁路部门提交意见称,铁道部《<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教卫〔1997〕67号)现行有效并可以继续适用。李某选择性援引法规,刻意回避铁路行业的特殊性。

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原审割裂合同主从义务、事实认定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铁路客运合同核心义务为承运人按时、安全将旅客送达目的地,本案承运人已履行该主合同义务。案涉列车运行时长超24小时,承运人依据现行有效的铁路行业细则,在车厢连接处划定专属吸烟区域,符合行业管理规范。现行法律未强制要求超长普速列车实现全车厢无烟,原审并未疏忽旅客健康权益,仅区分法定强制义务与公共健康倡导性要求。李某凭事后就医记录主张二手烟致其身体损伤,未能排除其他致病诱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损害与列车吸烟区设置存在必然关联。

第二,关于原审错误否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违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李某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应当举证证明乘车环境与自身病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乘车与就医间隔9日,诊疗记录仅记载咳嗽,未明确病症系二手烟诱发。原审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审查证据,在李某因果关系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责任适用正确,不存在不当加重李某举证义务的情形。

第三,关于原审引用失效规章、法律适用层级错误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原铁道部案涉实施细则制定主体虽经机构改革撤销,但无有权机关明文废止,属于现行有效的行业规范性文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的部门规章可作为裁判说理依据,原审援引该细则论证并无不当。《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仅划定禁烟范围,未禁止长途普速列车设置集中吸烟区,原审不存在反向曲解法条的情形。李某提交的公共场所控烟法规、地方控烟条例与铁路专项运营细则不存在绝对冲突,现行立法未一刀切长途普速列车划定限定吸烟区域,原审不存在选择性规避控烟法律、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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