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约8万存款疑遭盗刷,银行回应:公安无责证明不等同于银行担责,需司法裁决

储户约8万存款疑遭盗刷,银行回应:公安无责证明不等同于银行担责,需司法裁决
2026年09月21日 21:16 红星新闻

银行卡就在身上,卡里约8万元钱却在几分钟内被分批转走。

今年1月,湖北十堰郧西县周先生的妻子因患癌需要资金购药。2月12日中午,他查账时发现,自己存在工商银行卡内的资金已所剩无几——原本8.2万余元的余额,只剩下不到4000元。周先生立即向郧西县公安局报案。

▲郧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开具的证明材料▲郧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开具的证明材料

周先生的开户行是工商银行西安市互助路支行。针对此事,工商银行陕西分行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称,公安机关虽然为周先生出具了无过错证明,但仅用于刑事立案,不能直接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具体责任划分需由司法机构裁决。银行方面建议周先生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交易明细:

7分钟内17笔数字人民币兑出

次日凌晨又发生一笔境外无卡支付

周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截图显示,1月24日上午8时39分至8时46分,其尾号为9492的工行借记卡发生多笔交易。其中,“数字人民币兑出”共17笔,金额从99.9元到1999元不等,合计9093.9元。同期还有3笔“数字人民币消费(生活)”,每笔500元,合计1500元。此外,当天还发生多笔“银联消费”,金额分别为999.83元、957.82元、2921.36元、1935.18元、2654.60元等。当天上午8时26分,还有一笔1万元的“跨行汇款”。

1月25日凌晨0时37分,该卡发生一笔47232.23元的“无卡支付”,交易场所为“网上银行”,对方账户为3036****0963,对方户名为“Moncler”,为境外账户。交易后,卡内余额仅剩3904.33元。

周先生自称,他本人从未开通数字人民币功能,也不认识这笔境外交易的收款方。“当天本人手机没有任何操作,每个月3元短信费一直扣着,但这20多笔,一个短信也没收到。”周先生说。

▲周先生出示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流水信息▲周先生出示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流水信息

周先生还向记者提供了一张数字人民币钱包管理截图。截图显示,该钱包手机号为185****57,实名信息为“证件已上传”,钱包开通日期为“2026.01.24”。

周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郧西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回执》和《立案告知书》。

《受案回执》显示,2026年2月12日,周先生报称被诈骗案,该局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郧西公(刑侦)受案字〔2026〕21号。同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该局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已决定立案侦查。

周先生提供的《证明》内容显示:“兹有周先生于2026年2月12日报称被诈骗一案(受案登记表文号:郧西公(刑侦)受案字〔2026〕21号),我局立案侦查,现已查明:在涉案资金盗刷发生期间,受害人周先生未对其本人手机及名下银行卡(含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进行任何转账、支付、授权或信息泄露等操作,涉案资金系被他人以非法手段盗刷所致,受害人对此无任何过错,案件我局正在办理。”该《证明》落款为郧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并盖有公章。

银行出具处理意见书:

银联称交易均通过手机号验证支付

部分支出为本人同名账户转账

今年7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出具了一份相关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显示,周先生提出,工行储蓄卡被盗刷78293.75元,已报警并取得公安无责证明,证实非本人操作、本人无过错。家属身患癌症、钱款为治病求学刚需,要求银行先行赔付。

▲相关事项处理意见书▲相关事项处理意见书

工行在意见书中逐一回应:

“1.我行依据客户投诉工单发起的2026年1月24日6笔银联消费合计10468.62元,2026年1月25日1笔网银无卡支付交易47232.23元的查询,银联回复:‘客户7笔交易合计金额57700.85元均为通过客户手机号验证支付,不属于银联或商户的赔付范围,引导客户报案处理’。”

“2.客户借记卡2026年1月24日通过工行数字人民币钱包支出2笔,金额合计1499元,工行数字人民币开户方式为统一App,注册手机号为本人手机号。”

“3.客户借记卡2026年1月24日1笔金额10000元支出为其手机银行跨行转账,交易对手为客户周先生本人同名建行账户,不存在盗刷。”

“4.客户借记卡2026年1月24日17笔金额合计9093.9元的数字人民币支出分别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客户需持身份证在相应数字人民币钱包开户银行查询。”

意见书还提到,“我行已于2026年4月10日与客户周先生进行线上金融调解,客户要求我行全额赔付,调解未达成一致,金调委建议周先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9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相关负责人,对方回应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过错证明仅用于刑事立案,不能直接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公安认定的只是刑事责任,他进行不了责任权益的划分。”

“公安认定当事人没有责任,不代表银行就有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司法机构来裁决。”该工作人员表示,银行遵循相关事项属地管理原则,由西安东大街支行回复符合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查甚至复核。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这件事情银行会积极协助当事人,但在责任划分上必须坚持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法院判定银行有责任,银行会按照司法裁决履行赔偿义务。”

9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周先生立案通知书上的联系方式,但均未能接通。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编辑 张寻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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