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为林地保护立新法,规定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防治措施

北京为林地保护立新法,规定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防治措施
2025年07月24日 12:17 新京报网

7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草案)》。此项立法聚焦北京林业改革发展实际,探索制度创新,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采取回应关切、务实管用的法律措施,补齐制度短板。

此次立法提出,以建设森林环抱的花园城市为目标,明确全域森林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和方向。草案规定,设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立法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综合治理,明确防治措施。比如草案规定,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加强监测和防治技术研究,发布监测预报,为公众提供科学防护指导。

设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

草案提出,以建设森林环抱的花园城市为目标,明确全域森林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和方向。如规定,科学实施国土绿化彩化,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化绿色空间布局,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对于加强京津冀及其他地区森林资源跨区域保护和交流合作作出规定。

比如,草案规定,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区森林资源跨区域保护,在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行政执法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同时规定,实行城乡统筹、全域覆盖的林长制,设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建立健全调度、巡查、部门协作、督查等制度。

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草案规定,固化北京市新型集体林场改革成果,鼓励创新集体公益林管理模式,实现集体公益林的规模化、专业化、职业化经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此次立法聚焦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补充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比如,明确林业经营者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草案规定,林业经营者应当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如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加强日常巡查,排查火灾隐患,发现森林火情立即报告等。

这次立法还明确对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措施。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报国务院备案。采集列入北京市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野生植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确需采集的,应当在采集前向采集地的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原生境保护、迁地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科学培育等措施,对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予以保护、监测和科学利用。

同时,草案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明确林业经营者落实防治责任的具体内容。如要求林业经营者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做好有害生物日常监测巡查。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当及时除治;发现严重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区园林绿化部门报告。

采取树种更新改造等措施,加强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防治

本次立法细化林业用地管理措施,推动用地用林审批事项联动办理,完善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政策。

如草案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规划和自然资源、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推动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联动办理。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立法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综合治理,明确防治措施。

比如草案规定,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加强监测和防治技术研究,发布监测预报,为公众提供科学防护指导。

区人民政府、林业经营者应当落实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防治主体责任,制定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树种更新改造、物理和化学防治等措施,加强治理防控。

在保证森林生态安全的基础上,此次立法探索制度创新,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如树立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明确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的基本要求;完善林业产业支持政策,科学引导林业产业发展,明确林业经营者发展林下经济的方向和措施;注重森林游憩设施建设和林木废弃物处置利用,鼓励将采伐、废弃的林木用于森林建设;同时,探索开展森林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推进森林等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

■ 链接

采取回应关切、务实管用的法律措施,补齐制度短板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草案)》的说明时,介绍了此次立法的背景。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2016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对北京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建设森林环抱的花园城市,出台了林长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林下经济等系列政策,在压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主体责任、创新集体公益林经营管理模式、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

截至2024年底,全市森林资源面积86.81万公顷,森林蓄积量366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4.95%,森林植被总碳储量约2940万吨。2024年,北京先后被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生物多样性美丽城市称号。但同时,实践中还存在着林地管理制度不完善、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要求不明确、林业用地政策不清晰等问题,亟待解决。

此次立法旨在衔接实施森林法的规定,固化北京市森林城市建设积累的成熟经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立法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本次立法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扩绿兴绿护绿“三绿”并举,推动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四库”联动,以立法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利用相关工作,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推动森林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

立法采取“小快灵”方式,补充细化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上位法和北京市现行相关立法中已有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提高立法质效。

同时,突出北京特色,聚焦北京林业改革发展实际,探索制度创新,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采取回应关切、务实管用的法律措施,补齐制度短板。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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