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行四秩探索路未有尽

专利法行四秩探索路未有尽
2025年05月14日 15:12 中国知识产权报

  专利法关系到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社会进步。我国专利制度从无到有,栉风沐雨40年,业已取得世所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认可的专利大国,并正在向专利强国迈进。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激励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第一,专利法基本框架调整。我国专利法立法讨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为便于立法,将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类发明创造皆放入专利法。这在当时乃至较长时期内具有合理性,但考虑到专利法激励技术创新的内在需求及制度本身的逻辑,同时为了适应当今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创新时代,应考虑是否需要单独立法。

  第二,合理的专利侵权与救济措施设置。这一设置直接关系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与发展活力,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与消费者福利。就此而言,把专利法的立法与司法视为“平衡木上的舞蹈”并不为过,专利法是较为精细的创新激励法。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度不够,激励措施将难以激励创新;如果对于在先创新者的专利权保护过强,忽略其他创新主体或经营主体的利益,又会影响在后创新者或竞争者的创新与经营。如果打破不同经营主体的权利或利益平衡,便会导致专利法不仅不能激励创新,反倒成为创新的障碍。

  第三,专利权纠纷解决的非诉机制设置。赋权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等纠纷是我国专利法坚持的“双轨制”特色,但须注重制度的运行成本与效率等。除司法救济外,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权属纠纷等,还可考虑设置并鼓励适用有效的调解处置方式。专利纠纷调解既可以是行政调解,也可以是民事调解。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或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布局优势,构建全国统一的专利纠纷调解中心网络,既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成本,也可有效缓解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决压力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压力。

  第四,人工智能与专利制度改革。当前人工智能与专利制度的关系大约可体现在三方面:如何在现有专利制度运行中运用人工智能,如何在现有专利法下处理涉及人工智能及其应用的发明,如何对待由人工智能单独完成或生成的发明。这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值得关注和全面研究。

  专利制度建设应遵循基本的市场理性,坚持专利制度的内在理性,恰当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同时,要积极应对数字技术时代与人工智能技术时代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注重制度的运行成本与效率。我国专利法实施40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我国专利法的未来之路,需持续探究如何改进完善专利制度,进一步激励技术创新,助力产业发展与社会进步。刘银良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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