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调取涉案材料被拒,北京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律师调查取证权该如何落实?

申请调取涉案材料被拒,北京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律师调查取证权该如何落实?
2025年01月18日 16:18 红星新闻

去年7月15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在代理案件时需要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调取一份相关证据。他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向东莞市发改局提出调取证据的要求。不过任东杰被告知,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在征求完第三方意见后,东莞市发改局回复,涉及的第三方认为这份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同意提供,发改局决定不予提供。

随后,任东杰申请了行政复议。东莞市政府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去年12月16日,任东杰对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今年1月8日,任东杰收到消息,该案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1月16日,红星新闻联系了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一位工作人员称,现在不能透露任何信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目前该案已通知被告准备答辩材料,法官将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调解和下一步处理。

我国法律确立了辩护律师调查的两种模式:自行调查和申请调查。此前有相关案例显示,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难以落实、难以救济的问题。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俊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该激活《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重申律师一般性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升法律服务的效率。

律师代理案件

调取所需证据被拒 

去年,任东杰代理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的一起纠纷案。案件双方是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纠纷的核心是镇政府为余某和罗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合法。

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份绕不开的证据就是《樟木头镇石新社区森林资源概况及观音山森林公园情况》及其附件。去年7月15日,任东杰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向东莞市发改局提出需要调取这份证据。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然而,东莞市发改局先是回应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去年8月7日,该局作出《告知书》显示,任东杰申请公开的材料,是发改局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向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委会收集用于诉讼举证的材料,居委会仅同意将该材料提交给法院作为该案证据,并未授权或同意发改局提供给其他主体或用于其他用途。居委会认为该材料涉及社区商业秘密和成员个人隐私,不同意向发改局提供。

去年9月27日,任东杰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去年11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请求。

▲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师法》规定,受委托律师根据案情需要,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情况,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律师自行调查收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若该证据与律师所承办的案件相关,代理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案件律师自行前往被申请人处调取相关材料。该材料已作为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提供给法院并经申请人的委托人庭审质证。被申请人征求该材料制作方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居委会表示该材料涉及社区商业秘密和成员个人隐私,不同意提供。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律师事务所上述情况,决定不予提供,处理正确。被申请人已履行职责。

律师已提出行政诉讼

法院称将按双方意愿决定是否调解

去年12月16日,任东杰对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状中提到,原告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调取案涉材料,行使的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利,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也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发改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石新社区居委会征求意见,适用法律错误,其决定不向原告提供案涉材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任东杰还认为,律师有独立调查取证的权利,申请材料公开是基于律师代理案件的正当需求,具有法律依据,不应随意扩大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适用范围。在调取的信息直接关系代理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案涉材料并不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范围。

今年1月8日,任东杰收到消息,该案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1月16日,红星新闻联系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了解当时驳回任东杰调取资料以及应对任东杰起诉的情况,一位工作人员称,现在不能透露任何信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目前该案已经通知被告准备答辩材料,然后法官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调解和下一步处理。

多起案例

对于律师调查权的认定不一

红星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案例时发现,2019年河南济源曾有一起案例,原告律师党某代理一位当事人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返还款项被人冒领一事,需向济源市人社局查清款项领取情况。党某在向人社局申请调查取证时,人社局以党某没有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为由,拒绝党某的调查申请。

济源市人社局称,当事人申请的调查事项不是其单位的法定职责,当事人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此外,人社局认为《律师法》规定并非对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单位而言,不存在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

济源市人民法院则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院最终认为,济源市人社局辩称的党某申请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人社局对律师调查取证申请予以拒绝的行为违法。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一起案例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到派出所请求协助调取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证明材料被拒。这位律师也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的一审裁定认为,配合律师调查取证行为是每个公民及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派出所是否配合调查对受委托律师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律师起诉的内容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仍然认为,律师向派出所申请提供案涉信息的实质,是代理被代理人向派出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律师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的认定。

专家“应激活《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重申律师一般性调查取证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曾撰文指出,作为实现律师调查权的两种基本模式,自行调查和申请调查具有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经验表明,这两种调查方式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例如,律师自行调查经常会遭到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拒绝。从法律意义上讲,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拒绝辩护律师调查请求的,不会因此承担任何消极的法律后果。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俊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法定权利。律师如不能调查收集证据,就无法履行代理和辩护的职责。我国法律明确赋予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既包括申请有权机关调取,也包括自行调取。《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权长期得不到保障。对此,应激活《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重申律师一般性的调查取证权,才能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升法律服务的效率。对于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为,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进行维权,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律师法和诉讼法修改时,可进一步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的要件和救济机制。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提出,行政机关要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和证据调取制度,明确哪些信息可以直接提供给律师、哪些需要审批流程,同时要简化不必要的繁琐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付建表示,一般情况下,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被侵害应当由律师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且当事人因律师无法获取证据而受到直接影响,当事人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实习生 张钰馨

编辑 杨珒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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