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主要撤销事由包括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以下简称为撤三)和商标退化为其核定商品(本节所指商品,包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以下简称为撤通)。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不使用, 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三年期间的时间起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对撤三程序立法意图的理解,影响到对实体审理焦点问题的判定,涉及如何认定商标的使用、如何认定使用的主体、如何认定使用的标识、如何认定撤销或维持的商品范围、如何认定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等。撤三程序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的真实注册和使用,发挥商标的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维护公平竞争。首先,从商标的基本功能角度看,商标的功能有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实现,商标所有人应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的事实,才能使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亦负有规范使用和连续使用注册商标并积极维护注册商标显著性的义务。一方面,商标的使用是商标专用权得以维持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只有通过商标的使用方可获得。其次,从清除权利障碍的角度看,撤三程序可以将市场上闲置不用或已经死亡的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上清除,为在后商标申请人扫除法律障碍。虽然撤三程序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并无要求,但实践中,撤销商标往往是为了解决实际使用中的权利冲突,因此,当事人多为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人等,商标是否撤销同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再次,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看,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的申请注册行为,其权利的维持与行使都将面临质疑。撤三程序的制度设计初衷虽与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并不直接相关,但对于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恶意注册类型而言,在撤销及复审程序中对大量注册商标者提交的使用证据从严审查,撤销其注册不失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另一条路径。在这种情形下,撤销程序可以对囤积注册行为发挥震慑作用,这也体现出我国商标法在注册制度下越来越强化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义务。(内容摘自《商标代理合规实务》)
(编辑:刘珊)
“掌”握科技鲜闻 (微信搜索techsina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