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多期财报存虚假记载,ST恒久及实控人等拟被罚2550万

V观财报|多期财报存虚假记载,ST恒久及实控人等拟被罚2550万
2024年12月29日 16:33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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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12月29日电 多期财报存虚假记载,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ST恒久或公司)及实控人余荣清等合计拟被罚2550万元,余荣清等2人还被市场禁入。

 多期财报存虚假记载

  ST恒久29日公告,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16号)(下称《告知书》)。

  据《告知书》,2019年11月,恒久科技完成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南昌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2020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等5家供应商的配合,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2021年度的成本;2021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

  上述行为导致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各140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4.43%、47.48%;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8566.3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60.43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38.14%、103.96%;2021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1754.72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11.86%、123.56%;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1348.74万元,虚减利润总额1348.74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07%和7.49%。

  恒久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理应全面掌握闽保信息的经营情况,持续跟踪关注闽保信息规范整合及业绩实现情况,但其未能有效管控、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2019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造假行为,并连续3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4期定期报告。

  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林章威,全面负责闽保信息的经营管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且造假期间长、涉及金额大,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恒久科技财务总监冯芬兰,具体负责恒久科技财务管理工作,对闽保信息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关注和审核是其基本职责,但其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2019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明知恒久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涉及的鸿达兴业项目存在重大异常时,未能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及时识别、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连续3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4期定期报告。

  自恒久科技上市以来,余荣清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余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总经理身份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六百万元罚款;

  三、对林章威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四、对冯芬兰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余荣清作为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余荣清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林章威作为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林章威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及实控人等被警示

  同日,ST恒久还公告,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余荣清、洪涛、冯芬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7号)。

  警示函显示,经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恒久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就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义务

  公司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丰德)于2022年8月22日与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设立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红隼);2022年9月14日,恒久丰德将对外投资款1000万元转至第三方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泰富)由其代转至宁波红隼;2022年10月10日,深圳万泰富将其中300万元转付宁波红隼,剩余700万元能存放于深圳万泰富账户中。

  上述情形构成公司对深圳万泰富的财务资助行为,公司未执行论证、决策和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照协议约定对投资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规定。

二、光导鼓外销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经查,公司存在外销业务流程业务与财务端数据无法匹配等问题,规范运作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前述情况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情况不符。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内部交易中存货相关财务核算不规范

  经查,公司因存在内部交易,部分存货未按照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和实际生产成本测算存货跌价准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相关规定,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四、关联交易未披露

  经查,2022年6月2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荣清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拆借资金1,250万元至其控股的苏州恒久荣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荣盛),恒久荣盛于2022年6月30日将上述资金归还。该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荣清、时任董秘洪涛、财务总监冯芬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余荣清、洪涛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冯芬兰对第二、三、四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局决定对ST恒久、余荣清、洪涛、冯芬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ST恒久主营业务为影像耗材业务和信息安全业务两大产业。公司主要产品为有机光导鼓系列产品、信息安全软件、信息安全系统集成、信息安全服务。公司于2016年8月在深交所上市。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16亿元,同比增长9.46%;归母净利润亏损1704.80万元,同比减亏36.12%。(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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