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常会审议通过公共视频系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监控如何避免个人隐私泄露?

国常会审议通过公共视频系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监控如何避免个人隐私泄露?
2024年12月17日 20:54 红星新闻

据新华社12月1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当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指出要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和使用,更好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监控视频对于隐私侵犯的风险受到社会各界重视,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如何兼顾,应该遵守哪些原则?

12月17日,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麻策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的使用均重视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及数据保护的平衡。在此过程中,合法正当必要和安全性原则是不容忽略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公共安全就任意设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的采集,不能过量采集和处理面部特征数据,同时需要严格保护这些数据的安全性。

▲资料图▲资料图

今年4月征求意见:

聚焦乱采、滥用、泄露、缺乏监管问题

2016年11月,公安部曾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今年4月,公安部又对《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字之差,如今,条例对规制对象的叫法改回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

今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提到,征求意见稿“聚焦解决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被乱采、滥用、泄露和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近年来,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治安防控、处置突发事件、优化城市管理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缺少有效监管,随意收集使用视频图像信息问题突出,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统筹规划不到位、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职责不清晰、安装设置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对外公开、提供视频图像信息导致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据专家介绍,与2016年相比,2024年的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隐私保护。麻策表示,2024版意见稿在隐私和数据保护等方面做了更多规则设计,原因是在这8年之间,我国已经日渐推出和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新领域立法,这些新的数字立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则对红星新闻表示,从2016年到2024年,我国的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的实践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变化。明显可以看到,2016年版本以促进推进相关建设为主要目标,2024年则强调统筹规划、合理适度,这充分显示了这8年间我国公共场所视频系统的建设取得了从无到有的长足发展,已经进入到提高质量、合理布局、公共安全与公民权利保护平衡的阶段。

规范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

已有多地出台地方管理办法、法规

从立法上看,起草说明表示,对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不完善,公共视频系统运行、数据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护意识有待提高,存在系统被侵入、数据被窃取、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构成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甚至危及国家安全,亟需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同时,各地也陆续出台一些专门立法,积累了有益立法实践经验,需要上升为国家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

红星新闻注意到,广东、北京、安徽、湖北等省份及青岛、武汉、无锡、拉萨等城市,前几年已经陆续出台了地方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在是否列出应当安装公共安全摄像头的场所和区域等方面各有不同。不止于部门规章,今年3月1日,湖南省株洲市还施行了全国第一部管理公共安全摄像头的地方性法规。

张凌寒表示,之前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一是根据各地实际经验和实践情况制定,二是各地推出的时间不相同,在这几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陆续密集出台,都需要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律保持一致,对齐合规要求。

明确禁止安装区域

旅馆客房、更衣室等严禁安装

今年4月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要求。规定在城乡主要路段、地下通道、广场等存在公共安全风险的公共场所,公共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规划建设,非经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此建设安装;在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安全防范需要建设使用公共视频系统;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他公共场所建设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应当限于自身安全防范所必需。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范了设备安装。规定在公共场所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应当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设置显著提示标识。针对实践中非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侵犯个人隐私问题,规定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和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区域、部位,严禁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对于规范信息使用,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视频系统收集的个人图像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并应当及时删除留存期满、实现处理目的的个人图像信息。规定国家机关因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看、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严格保密。明确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时,应当对特定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性措施。

张凌寒指出,这8年公共场所视频系统的发展,为我国社会治安做出了重要贡献。女性敢于深夜外出,诸多案件可以找到现场视频证据,我国被评选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盗窃、抢劫等恶性案件显著下降……公共场所视频系统功不可没。

“但是也要看到,公共场所视频系统的部署和应用,产生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风险。”张凌寒指出,此前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禁止安装的区域”以及“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要求对进入该场所的公民进行提示,可以说划定了公共场所视频应用的红线、底线,并且与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进行了具体制度要求层面的对齐。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北京报道

编辑 张寻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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