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赣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关于公开征集拟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告
江西省兴赣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投子基金管理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科创基金情况介绍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赣六大行动,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为目标,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江西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作出更大贡献,由江西省科技厅、江西国控(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赣江新区、赣锋锂业、申万宏源共同发起设立了科创基金,由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科创基金已于2024年6月5日完成工商注册,基金规模20亿元。
科创基金围绕江西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可控”原则,主要投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历史投资业绩优良,有较强的募资能力、研究能力、投资管理能力、投后管理能力,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清晰,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核心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
4、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任职和工作经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有3名(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经验;
5、派驻的拟合作基金的专职管理团队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私募基金管理经验。在拟合作基金主投领域,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备基金募资、投资和管理经验,且主导过投资项目成功实现退出;
6、管理人及关联方对拟合作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
7、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申报子基金的基本要求
子基金包括拟设或已设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
(二)注册区域
基金优先注册在江西省内。
(三)出资比例
科创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一子基金总认缴规模的30%,对投向天使类、创投类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对符合江西省重大创新布局的项目落户可以组建单一项目子基金,出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存续期限
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7年(投资期4年,退出期3年),延长期不超过2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且不超过母基金存续期限。子基金延期需母基金同意。
(五)投资领域
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成果转化平台,保障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等重要任务,覆盖科技型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各环节,优先服务于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型科技企业。
(六)投资区域
子基金在江西省内的投资额应不低于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额。以下情况视为投资在江西省内,具体包括:
1、注册登记在江西省的企业;
2、投资的江西省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江西省内已有企业的;
3、投资的江西省外企业在省内投资设立主要负责生产研发的子公司;
4、从江西省外引进落地江西省各设区市的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5、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或以自有资金投资)江西省内企业或为江西省内引进落地的企业;
6、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江西省内企业的。
(七)负面清单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向他人提供贷款、资金、财务资助或担保,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或从事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的投资, 但不应包括最初由子基金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后来该被投资企业上市或配售的情形,或者由被投子基金分配而得的股票,或者处置项目投资而作为对价收到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以及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并购重组或私有化等情形;
3、投资房地产、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6、以任何形式对外举债或提供担保;
7、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8、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2)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3)通过穿透核查,子基金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9、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10、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关于多层嵌套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合伙协议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八)管理费
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实缴金额的1.5%/年,最终由子基金管理人与母基金协商确定。
(九)基金托管
子基金托管机构由其基金管理机构决策选定,报科创基金管理人备案。托管机构需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要求的基金托管资格;
2、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3、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投资专注度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应当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或会触发关键人条款,且须经合伙人大会等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并报科创基金管理人备案。
(十一)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科创基金管理人提交季度、年度运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伙协议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十二)储备项目
为提高子基金设立运作效率,子基金申请机构或管理机构在申报时,应向科创基金提供储备项目清单,储备项目拟投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首期实缴出资50%,且招引或返投类储备项目拟投资金额不低于科创基金首期出资额,储备项目与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领域相匹配。
(十三)募资要求
1、子基金管理人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
2、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基金申报材料时,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的意向资金(不含科创基金申请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意向函等材料;
3、子基金管理人及关联方在申报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
(十四)接受考核
管理人同意接受基金绩效评价考核。
四、申报指南
(一)申报流程
公开征集—>方案申报—>前置审查—>立项审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
(二)申报要求
1、同一申报批次内,同一申报机构(子基金管理人)仅允许申报1支子基金;
2、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多个机构递交申请的,同一批次内原则上应由该实际控制人书面出函,明确其中1个机构参与申报;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已有机构与科创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或仍处于与科创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申报组建流程的,原则上不再接受该实际控制人旗下其他机构申报;
3、已与科创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申报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原则上该已合作子基金投资进度达到该子基金总规模的70%后,方可提出新的轮次申报;
4、已通过科创基金征集程序拟合作的子基金的申报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若通过投资决策6个月后未能完成子基金设立的,原则上科创基金可终止合作。
(三)报名方式
1、申报机构按照本公告所附申请报告格式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材料提交前请与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本次征集受理期限为长期(如有调整,则以最新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2、申报材料应对本公告中关于子基金基本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条件等实质内容逐一响应,不得改变相关附表及参考模板的整体架构。
3、申报机构先提供电子材料1份(以U盘存储一并提交,文件名:“申报子基金名称”申报材料+申报机构名称),应包含正本材料扫描件(PDF文档)和可编辑文档(以WPS、Word、Excel等格式制作)。
4、前置审查通过后,提交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科创基金联系人处。纸质材料应分别列出目录及对应页码,A4纸张标准打印装订成册(须左侧胶装),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密封袋正面注明“申报子基金名称”申报材料+申报机构名称)。
5、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保持一致。如申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则申报无效。
(四)其他事项
1、申报机构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2、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3、本公告仅是一种邀约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上述程序择优确定,如未入选不再另行通知,基金合伙协议由各方后续在不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前提下协商拟定;
4、江西省兴赣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对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女士
联系电话:199-80270-777
电子邮箱:jxxgkc@swhysc.com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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