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亨通光电连续三年年报不准确被通报批评

V观财报|亨通光电连续三年年报不准确被通报批评
2024年04月29日 19:13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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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4月29日电 29日,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下称《通报批评决定》)。

  据《通报批评决定》,经查明,2022年4月26日,亨通光电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回顾2017年、2018年、2019年日常业务中“商品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将其中公司虽承担存货和价格风险但对供应商没有选择权的部分“商品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调整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并更正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中附注相关内容。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7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139564万元,调减营业成本13956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5.68%、7.22%;2018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387031万元,调减营业成本38703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12.90%、16.41%;2019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188994万元,调减营业成本18899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6.33%、7.71%。

  上交所指出,亨通光电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钱建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尹纪成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蒋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亨通光电及时任董事长钱建林、时任总经理尹纪成、时任财务总监蒋明予以通报批评。

  公开资料显示,亨通光电专注于在通信和能源两大领域为客户创造价值,提供光通信、智能电网、海上风电、海洋通信、智慧城市等产品与解决方案。

  业绩方面,亨通光电2024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7.85亿元,同比增加8.4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3亿元,同比增加29.87%。

  二级市场上,亨通光电29日收涨2.82%报14.22元/股,总市值351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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