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平顶山市一小区内,年龄分别为10岁和6岁的两兄妹顺着通风管道从29楼坠到负二层坠亡一事,引发热议。孩子家长提出物业管理不当,存在通风管道旁无警示标志等问题。
小区物业人员回复媒体表示,此次事件是个意外。事发后,孩子家属跟物业和当地街道办等负责人进行沟通,但一直没有结果。该小区所在的九里山街道办工作人员确认了两名孩童坠亡的消息,但并未透露后续的处理情况。
关于小孩意外从高楼通风管道坠落出事的相关责任问题,红星新闻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和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两位律师均提出,此案中物业应承担一定责任。
10岁6岁两兄妹坠亡
顺着通风管道从29楼坠落
家长质疑通风管道旁无警示标志
据《齐鲁晚报》等媒体报道,6月17日,10岁的哥哥和6岁的妹妹顺着通风管道从29楼坠落,孩子的家属联系消防站后,消防人员发现孩子在负二楼墙壁底部,孩子已经没有呼吸。孩子的表姐芦女士介绍,通风管道盖板是在一块木板上铺了不到两厘米厚的水泥,且旁边没有警示标志。
小区物业人员回复媒体表示,此次事件是个意外。事发后,孩子家属跟物业和当地街道办等负责人进行沟通,但一直没有结果。该小区所在的九里山街道办工作人员确认了两名孩童坠亡的消息,但并未透露后续的处理情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亦发生类似事件,红星新闻通过裁判文书公布的案件判决查询到,2019年8月1日,15岁中学生小胡从顶层28楼高坠死亡。小胡父母与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多次沟通未果,小胡父母将对方诉至法院,理由为某物业顶层天台的门禁系统长年形同虚设,天台并未安装必要的监控系统,顶层平台的相关危险部位未进行任何安全警示及防范措施。
在湖南这起案件中,被告物业和开发商提交了涉案房屋设计、施工符合国家规范等证据,并表示做了在涉案天台设置多处警示标识等工作。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认定,涉案楼房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并经竣工验收备案。在涉案事故发生之前,物业已对损坏的安全警示标识更换。小胡能充分认识到楼顶攀爬通风管道及栏杆的危险性。即使通风管道变相降低了围墙栏杆高度为小胡爬上围墙栏杆提供了便利,但爬上通风管道并不必然导致小胡坠楼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和开发商对小胡的死亡具有过错。故法院认定物业尽到了物业管理责任、安全警示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两起案件存在不同
兄妹坠楼案物业存在过错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这两起案件存在不同之处。案件不同原因在于,物业能否证明自身尽到一切管理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
根据相关法律及物业服务合同等规定,物业作为楼栋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在近日发生的河南坠亡事件中,通往楼顶的通道虽系消防通道,但并未设置警示语。赵良善还提出,通风井具有危险性,属于共同场所的危险源,虽并非物业施工,但物业作为管理者,应当避免小区内的危险因素。在出现明显破损、甚至小区业主已反馈情况下,未采取固定修复措施,未标识危险性,导致兄妹俩基于好奇等打开井盖坠落,物业存在过错。
“如果井盖完整并采取措施,就可以避免坠亡井底情况。物业过错较大,与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过错对应的责任。”赵良善律师表示,河南事件中的兄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导致孩子脱离视线造成损害,也存在过错和责任。上述过错大小,需法院根据孩子年龄、认知、辨识能力、物业安全的注意程度、证据、案件各方陈述等综合确定。
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在近日发生的河南坠亡件中,发生事故的29楼顶楼平台没有上锁,也没有限制攀爬的警示、提示,甚至有居民在天台上种植蔬菜、放置鸽子笼,虽有居民曾向物业公司反映通风管道破损情况,物业公司却没有及时维修。物业公司在小区正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却没有及时采取妥善措施,防范、阻止危险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对两位孩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赵建立律师还指出,两位孩子,一位10岁,一位6岁,分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也是导致两位孩子坠楼的原因,应承担监护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建议各承担50%比例。
赵建立律师提到,家长面对这种情况,应当积极保存证据,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地方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实习生 张程程
责编 官莉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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