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村集体股权却被剥夺享受征地补偿资格?浙江一“出嫁女”将村集体告上法庭

持村集体股权却被剥夺享受征地补偿资格?浙江一“出嫁女”将村集体告上法庭
2023年03月21日 13:13 红星新闻

2006年的东山吴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显示,对出嫁女,不管是农嫁农、或农嫁非的人,均要求其迁往男方去落实,去男方享受待遇,如户口仍在村的人,一律不再享受村民的同等待遇。

红星新闻记者|陈怡帆 蓝婧 实习生丨陈鹤婷

责编任志江 编辑|王禾

“以我已婚女性身份,侵犯了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集体资产的权利。‘出嫁女’三个字就是对我的侮辱,女性结婚并不是‘出嫁’”,这是周小雨(化名)写给浙江省高院的一段话。

周小雨是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城东村东山吴自然村人,她“生在城东村,长在城东村”,婚后也未迁出户口,一直住在村里。作为既有农龄股又有人口股的村集体成员,她却在2022年初以“出嫁女”名义被剥夺享受征地补偿的资格。

去年,周小雨先后两次将城东村集体告上法庭。一、二审均败诉后,她于今年1月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持有村集体股权却不享有征地补偿

浙江一“出嫁女”将村集体告上法庭

2022年1月9日,周小雨才注意到村里的一笔土地征用款分配,把像她这样的“出嫁女”排除在外。

她是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城东村东山吴自然村的村民。2020年11月与丈夫登记结婚后,也没有把户口迁出,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在东山吴村。

周小雨告诉红星新闻,她们村里从2004年陆续征过几轮地,她都有分到征地补偿款。2021年5月,诸暨市政府发布通知对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其中就包含城东村(东山吴自然村)城中村改造区域。

但在2021年12月,一份名为《关于东山吴自然村土地征用分配款分配方式公示》文件提到,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以东山吴村在册农业户口为准分配东山吴自然村土地征用分配款,其中绝大多数村民代表不同意在册的出嫁女享受征地分配款。

周小雨表示,注意到这份文件后,她和其他“出嫁女”曾向上级部门反映,但对方表示,这是经过村民代表投票通过的村规民约,“如果我有什么问题,(建议)我就去起诉”。

到了2022年2月,这笔征地补偿款陆续发放,周小雨的父母以及弟弟都收到了补偿款,总计逾36万元,而她一分补偿都未收到。随后,周小雨将诸暨市浣东街道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城东村合作社”)告上法庭。

周小雨认为,自己作为具有村集体经济股权的村民,在征地补偿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她请求法院判处前述《关于东山吴自然村土地征用分配款分配方式公示》文件无效,并让被告支付自己逾12万元的土地征用分配款。

法院一、二审均裁定原告败诉

村规规定“出嫁女”不享受村民分配待遇

2022年8月,诸暨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周小雨的诉讼请求。周小雨不服,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两个月后,二审法院作出决定,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在一审和二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着周小雨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资格及涉案土地款项性质展开质证。

城东村合作社提供的证据显示,在2014年,城东村进行了股份改制。《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股东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两种类型,享有完全人口股的为社员股东,只享有农龄股或改制时照顾享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为非社员股东,而股东均享有按股分配的权利。

周小雨提供的《诸暨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和2021年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股权证明》均能佐证,她享有城东村的人口股。但2021年这笔征地补偿款并未按照股权来分配。

周小雨一家的股权证周小雨一家的股权证

据一审判决书,城东村合作社的解释是,被征收的土地为村级留用地,系资源公益性资产,不作股份量化,土地征用费归原自然村所有,村里可决定分配方案。这意味着, 村集体可以按照股改前的方式来分配征地补偿款。

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书

对于2021年这笔征地补偿款是依照什么依据分配的,3月20日,城东村吴姓村支书告诉红星新闻:“可以看会议记录,我们村民代表会议全部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的,是按照村集体成员来分配的。”

3月17日,当红星记者询问浣东街道党委副书记陈飞2021年征地补偿款是否将出嫁女排除在外时,其表示“无非矛盾最多的就是出嫁女没得分配,而没分配的,(这是)法律允许的。”

陈飞表示:“首先这是诉讼问题,并且她们诉讼已经输掉了。其次,村集体资产的分配方式,行政部门是不能干预的,是宪法赋予(村集体)的权利,分配的原则是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城东村合作社提供的证据显示,东山吴自然村、城东村分别在2006年和2021年的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规定土地征用分配出嫁女不享受村民待遇。其中2006年的会议记录显示,对出嫁女,不管是农嫁农、或农嫁非的人,均要求其迁往男方去落实,去男方享受待遇,如户口仍在村的人,一律不再享受村民的同等待遇。这意味着,从当地的村规民约来看,出嫁女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资格。

周小雨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男女在土地权利上享有平等地位,而“出嫁女”只是一个阻碍公平分配的借口,“这是以我已婚女性身份,侵犯了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集体资产的权利。‘出嫁女’三个字就是对我的侮辱,女性结婚并不是‘出嫁’。”

周小雨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已经向浙江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无论如何,她准备走完法律程序。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村民资格不属村民自治范畴

不能通过村民会议予以剥夺

实际上,近年来农村外嫁女的失地纠纷案例不少。

2022年,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广东省等地都有农村“出嫁女”为土地权益将村集体告上法庭的情形。

红星新闻记者以“出嫁女”为关键词在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检索,其结果显示近十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民事案件中,有66.14%的案件案由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17.99%案由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二者加起来占比逾八成。

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检索结果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检索结果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从2004年起就开始代理农村外嫁女的失地纠纷,该律所项目主管林丽霞亦长期关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林丽霞表示,这类案件中,妇女是否有资格参与征地补偿分配,取决于她是否被征地所在村集体承认为集体成员。

林丽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如果国家征收集体土地,那么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征地补偿也应当分给集体所有成员,“只要是有成员身份的人都应该分配,这个成员身份的确认不是由村民自治来确认,而是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认的。”

林丽霞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结婚的农村女性,只要是她的户籍仍在村里,并且未享有其他村集体的待遇或满足特定条件,这种情况下她们就和其他男性村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林丽霞说。

林丽霞提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民法典》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但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的认定,村民资格并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明确提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记者注意到,在农村外嫁女的失地纠纷案件中,亦有不少法院作出了支持“出嫁女”的判决。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宝塔街道办事处长塘村杉坡组的林冬梅婚后一直居住在本村,却被村组以“出嫁女”为由,未获得责任田与相应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随后,她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2004年4月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冬梅胜诉。

此外,据林丽霞介绍,在2006年,千千律所代理的内蒙古28位外嫁女集体收益分配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就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类推判断的民法理论,认定这些外嫁女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

林丽霞表示,另一方面,亦有不少地区的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文件确保外嫁女的权益,“一般积极解决问题、出台过文件的地区,这种矛盾纠纷也会比较少。”

比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等司法文件都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未迁出户口的已婚妇女有权要求在其户籍所在村主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此外,2015年,四川省农业厅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以户口为基础确保了外嫁女的权益。

近年来,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得到了全国两会代表的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被列入2022年的立法规划。林丽霞告诉记者,正在起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审稿里规定了,“只要户口在那个地方,并跟村集体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这种人,就应该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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