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新规落地 “营销”“开户”须持牌经营

证券经纪业务新规落地 “营销”“开户”须持牌经营
2023年02月04日 02:15 贝果财经

转自: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吴婧 上海报道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

日前,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行政监管问责六个方面作出规定,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海通证券非银行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孙婷认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券商自我约束和违规追责措施,强化内外部追责,并引导券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作用。

一位券商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办法》的出台缓解了降费担忧,市场认为恶性价格战才是监管打击的重点方向。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业务等的多元化发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目前,行业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证券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亿户。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经纪业务展业形态逐渐变化,线上展业成为主流。客户规模、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展业模式的转变,对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监管规则需适应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

在华西证券分析师吕秀华看来,由于经纪业务内涵缺乏明确规定,近年来业务开展中存在不少灰色地带,包括券商借助第三方平台引流展业中的合规问题,以及部分境外券商通过境内平台为境内投资者提供交易渠道与服务等。

国泰君安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刘欣琦认为,《办法》发布旨在引导市场更加注重高质量服务供给,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经纪业务是券商的传统与核心业务,近年来的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140家券商代买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877.11亿元,占整体营业收入比例为28.83%,位居各业务之首。

在平安证券金融与金融科技行业首席分析师王维逸看来,《办法》与2019年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差异不大,主要在业务范畴、券商责任方面进一步细化:将“开展证券交易营销”纳入证券经纪业务范围,正式稿中券商职责新增“开展投资者教育、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新增“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证券公司应持续关注投资者基本信息等情况”等细节规定,将压实券商责任、突出经纪业务在券商业务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

刘欣琦认为,《办法》发布的核心目的在于按照“回归本源、丰富内涵、加强规制、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思路,引导市场更加注重高质量服务供给,更好适应当下线上展业形态,进一步规范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

规范证券经纪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

吕秀华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将“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纳入经纪业务范畴,从而也就明确“营销”“开户”等活动也必须持牌经营。因此,部分境内不持牌的境外券商在境内开展的境外证券交易服务营销、开户是违规行为。《办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或者通过其关联机构、合作机构,在境内开展境外证券交易服务的营销、开户等活动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吕秀华看来,部分第三方载体介入客户招揽、接受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行为也是违反《办法》规定的。因此,近年来部分券商与部分平台合作引流中的客户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做法是违规的。《办法》第九条规定,券商“可以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第八条(七)规定,券商不得“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吕秀华认为,《办法》第二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在《征求意见稿》中是“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部分或者全部活动”。此处明确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只能是证券公司,杜绝了给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发放经纪业务牌照的可能。因此在《办法》修订之前,即使推进混业经营,也只能是子公司的形式。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强调“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同时,强调券商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1、佣金明显低于服务成本;2、使用“零佣”“免费”等宣传;3、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华西证券非银金融组组长罗惠洲看来,证券公司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这相当于锁定了零售经纪业务佣金率的下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对于证券行业降低服务收费对盈利能力影响的担心。

西部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罗钻辉认为,《办法》落地后,能够缓解市场对于证券业务降费让利的担忧,但是从中长期角度看,经纪业务佣金率预期将维持下滑的趋势。《办法》规定,券商收取的佣金不得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其中,服务成本一般包括营业部、交易系统等固定成本以及员工成本等弹性成本。经纪业务线上化率提升后,服务成本得以压缩,同时活跃用户数量、客户资金规模提升助力有效地分摊服务成本。因此,头部机构可拥有价格优势。此外,现阶段经纪业务竞争激烈(2015年以来收入的CR5为35%左右,并购是提升市占率最有效的方式),获客成本增加,券商的立足点在于深度挖掘客户价值,包括提供买方投顾、两融等服务。

刘欣琦认为,《办法》规定更为完善明确,完善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明确了适用范围、投资者范围和利益冲突防范要求等,将持续助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预计在《办法》引导下,行业将更加注重以高质量服务及解决方案满足客户证券交易需求,机构展业行为更加规范、员工专业能力持续提升。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监管,督促证券公司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同时,强化监管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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