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印发

《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印发
2025年09月26日 10:43 滚动播报

国科奖字〔2025〕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第六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

附件

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

(2025年8月21日第六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技术内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材料真实性等存在不同意见,均可提出异议。根据异议内容分为学术类异议、纪律类异议。

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异议的受理并依规组织审核处理;提名者负责配合奖励办进行调查核实等;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负责审议裁决。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对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对纪律类异议进行审核把关,并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异议调查核实工作。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项目的异议,按照保密有关规定,专用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应协助奖励办做好相关工作。

涉及高等级项目或重大事项的,经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监督委员会或其委托专家可随时参与调查或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和弄虚作假。

异议各相关方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匿、销毁证明材料。

第五条 对在异议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转送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对查实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依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第六条 参与异议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异议有关内容及处理材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当年颁奖工作结束后,奖励办应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实名异议者和提名者。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及受理

第七条 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奖励办提出。公示期外收到对当年项目问题的情况反映,经批准可参照异议程序处理。

第八条 异议者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

提倡异议者表明真实身份,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对无法核实身份的署名,视同匿名。

异议者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奖励办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奖励办会同科技部科研诚信监督工作职能司局、机关纪委建立综合研判机制,对问题线索进行研究判断。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仅列举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项目拼凑包装等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的项目提出异议,无法通过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项目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没有新的调查线索,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异议审查和受理情况应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转办实名异议时,原则上应隐去异议者姓名;确实不适合隐去的,应当先征得异议者的同意。单位提出异议的,以及个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权异议的,不适用异议者身份保密措施。

第三章 异议的调查处理

第一节 学术类异议

第十一条 反映候选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学术类异议,由提名者配合奖励办进行调查核实,由奖励办依规组织审核处理。

第十二条 提名者接到奖励办转来的异议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转送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提出申辩材料,并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咨询,最终形成提名者处理意见:

(一)对异议不成立或虽存在一定问题但不足以影响项目提名的,申请维持提名,但需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二)对异议成立且不能通过变更提名材料解决,或存在其他影响项目提名情况的,申请撤回提名;

(三)对不能按期处理完毕的,申请延期处理。一次提名行为参评过程中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处理。

第十三条 提名者应在奖励办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报送结果。报送的异议处理材料应包括:

(一)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二)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申辩材料;

(三)专家咨询意见(必要时);

(四)提名者的明确处理意见。

经处理变更提名材料内容的,还应提交提名材料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材料。

异议处理材料报送不齐的,或提名者不作出明确表态的,或提名专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未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提名者因客观原因在项目评审前不能及时完成调查处理的,应向奖励办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提名专家申请延期处理异议的,以责任提名专家的意见为准,并由责任提名专家牵头负责后续调查。

延期处理的项目经批准缓评后,提名者应当继续履行异议调查处理责任。在下一次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可以按其缓评节点提交下一次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次仍未能提交评审的,视为放弃提名,该项目终止评审。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提名者应向奖励办申请撤回提名:

(一)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材料的;

(二)经调查认为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情况影响项目继续评审的;

(三)经调查处理对项目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实质性变更的;

(四)异议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

(五)因异议原因相关候选人、候选项目要求退出评审的;

(六)提名专家无法完成异议调查处理,或一名及以上提名专家要求撤回提名的。

第十六条 提名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报送调查结果,又不申请延期处理或撤回提名的,视为放弃提名,该项目终止评审。

第十七条 依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项目退出本年度评审后,如再次以相同科学技术内容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须一并提交异议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处理材料。

第十八条 异议在初评会议召开前调查核实完毕的,应提交初评会议审议。评审组审阅异议处理材料并听取答辩后,结合相关情况综合研判,经投票形成初评结果。

第十九条 异议在初评会议结束后调查核实完毕,且项目通过初评的,应由相应评审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专家组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遵循回避规则,由原初评评委和相关专业小同行专家构成,负责审议异议处理情况,并书面形成专家组意见。经审议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足以影响项目获奖时,建议维持原评审结果;认为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问题时,建议不予授奖或降低等级;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作出判断时,建议该项目缓评,由提名者补充调查。

对非实名异议,经相应评审组组长审核认为无必要组织专家组复审的,由其出具书面意见,可不再进行专家组复审。

第二十条 对通过初评的异议项目,由奖励办将异议处理情况及评审组意见报告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相关项目是否授奖进行投票表决。如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对该项目缓评,补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组织审议表决后,异议项目通过评审的,应在该项目评审意见中写明对异议内容的判断结论,并向上级评审组织报告;异议项目缓评的,应将相关情况记入会议纪要;异议项目未通过评审的,异议处理程序自行终止,异议反映的相关问题按规定转有关方面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奖励委员会审定前,收到对当年项目的情况反映,由初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专家对情况反映内容进行审核。如确有证据表明问题重大、可能影响项目授奖的,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按照本节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意见,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后收到对当年项目的情况反映,由初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专家对情况反映内容进行审核。如确有证据表明问题重大、可能影响项目授奖的,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批准,对该项目终止报批程序,并按照本节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节 纪律类异议

第二十四条 反映候选人、候选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等和职务违法问题的,依规转交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反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转交相应执法部门处理。

有关方面接到奖励办转送的问题线索后,依法依规调查核实,并形成结论意见反馈奖励办。

第二十五条 反映违反评审纪律的,经综合研判后,由奖励办组织调查核实,或将问题线索转送提名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工作单位(专家提名的项目)协助调查核实。

接到奖励办转送的问题线索后,相关单位一般应协调具备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或牵头,在奖励办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报送结果。调查核实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经纪检监察部门书面确认的调查过程和调查结论;

(二)相关证据材料、谈话记录等复印件;

(三)提名单位、完成人工作单位等对异议事项的明确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及时完成调查处理的,应向奖励办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相关工作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对有关方面尚未调(审)查完毕的,项目可继续参评至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异议调查核实完毕后,按照以下分类原则,由监督委员会审议提出对相关项目的明确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方面反馈查实办结相关意见的,以及奖励办和提名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工作单位调查确认存在违反评审纪律的,提出取消参评资格、不予授奖等处理意见。

(二)对奖励委员会审定评审结果前仍未调(审)查完毕的,提出缓评等处理意见。

奖励办可适时邀请驻科技部纪检监察组、科技部相关职能司局列席监督委员会相关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对所涉项目的处理意见应提交评审组织作为评审参考。评审组织结合相关情况综合研判形成评审结果,并记入评审会议纪要。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授奖后收到的反映获奖项目或单位、个人存在问题的情况反映,相关受理及调查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组织直接进行调查。如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等程序中的,应待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再行处理。

第三十条 根据专家组或调查组意见,如不影响原评审结果的,应当按程序予以办结;如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符合《条例》《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情形的,应当由监督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将该撤销奖励事项提交现届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对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奖励事项,由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专家组或调查组意见及监督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如赞成撤销奖励的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时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则作出向现届奖励委员会建议撤销奖励的决议;否则维持原授奖决议。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将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通知反映情况者及项目提名者,各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未提交意见的,视为接受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将评审组织表决结果及相关各方反馈意见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听取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的撤销奖励事项,由奖励委员会在听取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及相关各方和监督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如同意撤销奖励的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时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则作出撤销奖励的决议意见;否则维持原授奖决议。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作出撤销奖励决议的,按有关程序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科技部公开发布关于撤销奖励的决定,原奖励证书宣告作废。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将撤销奖励的决定通知提名者,并责成提名者落实追回证书和奖金;对失信行为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公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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